山东省国税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我省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认证和传送技术方案,建立了采用电子签章和数据加密技术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
失踪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又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失踪纳税人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而且导致征管系统中无效信息数据的增加,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是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市应结合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用,进一步强化消费税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应用分行业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重点行业管理,以促进消费税管理水平的提高。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预缴管理。各单位要通过综合治税渠道,加强与科技管理部门的联系,掌握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的,在未按照新税法进行重新认定前,其预缴时一律执行25%税率。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预缴申报,对未办理备案且按照20%优惠税率进行预缴申报以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优惠税率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通知》要求进行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5号规定,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对总局《办法》第三十九条范围内的居民企业总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做好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纳税申报、税款预缴、信息备案等工作。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各单位要继续按照省、市局有关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要摒弃“就收入分析收入”的分析方式,突出增、减因素分析及分析结果利用,密切关注各行业、各重点税源企业、各基层征收单位收入增减变动情况, 跟踪物价、信贷、消费等因素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为促进我省城市“一卡通”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省政府同意授予山东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通公司)在山东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基于IC卡消费的制卡、发行、充值、缴费、清算的特许经营权。
各银行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报刊费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费用时,开具市国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寻呼费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费用时,开具市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各市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该政策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抓紧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属于市、县国税机关审核、审批权限的事项,应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对总局《通知》所列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凡货源地在本地的,要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凡货源地在外地的,要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发函落实,经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规定办理退、免税。
2008年1月1日起,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规定执行:即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6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20元。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上划监管级次和变更名称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山东省国税局审核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的精神,省局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了清理,现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件公布如下:
近期在对建筑业及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情况进行调研过程中,发现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供料(以下简称甲方供料)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重大建设项目转包分包申报不实、已完工未决算、已实现税款未入库等,导致地方税收流失。
“通行费发票”的年度使用计划由山东济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局报送,由省局统一监制,使用税务专用水印纸,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经批准设立的青岛山东路支行、沾化支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建设单位供料(以下简称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挖掘增收潜力,提高征管质效,实现全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现就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要按照鲁财税[2006]33号文件件规定,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并由财政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级次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并加强监督和管理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按原标准向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通知规定标准予以补足。
各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工作要求,加强协调和衔接,组织实施好2007年度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在认真落实总局《通知》的同时,结合省局鲁国税函[2008]36号通知的要求,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为了及时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通知》 (所便函[2008]06号) 的要求,拟在我省建立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 ( 以下简“称问效机制”)。
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新税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全省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函[2008]6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确保新税法及时、全面贯彻落实。
查看各级国税机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岗位设置、职责划分、人员配备等情况,重点核查信息管理员岗位和系统管理员岗位及退(免)税审核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岗位是否存在兼岗问题。
200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20080201A)放置在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省局工作部署栏\200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要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
对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由于我省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尚未确定,2008年1月份和2月份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可暂做零申报,待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确定后,应预缴的税款可在一季度集中申报缴纳。
对2007年底前已建成的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井),因执行上述政策发生纳税地点变更。造成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转移的,由省财政厅合理核定企业新纳税地点所在市上缴基数,并相应补助企业原纳税地点所在市。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其经营特点,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即1月份所属期税款)起,对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上半年3.5%,下半年2.2%。
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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