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加强与社保、发改、财政、农业、科技、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力度,建立健全部门常态化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在联合培训、宣传、项目争议解决、信息共享、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监督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合作,确保各部门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政策落实一致。
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探索建立创新惠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应享尽享”,激发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力。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至2024年底,全省将统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为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提供便利。加大对试点工作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力度,稳妥有序推动试点工作。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延续执行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有关政策。自2023 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缴残保金。
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所在市要尽快完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鲁财税〔2020〕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2024年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山东光辉慈善公益基金会
申请企业应对本次申请列入清单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承诺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后,将原件与佐证材料一并提交。
支持重点产业企业、知名猎头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级行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引才联盟,拓宽交流对接渠道,实现引才信息对称,构建人才引育生态链。
本办法所称非农业取用水户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并应缴纳水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业生产取用水户、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
按照总局、省局统一部署,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组织做好功能开发测试和上线,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
随着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全文失效。因此上述两个公告废止。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做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保税物流、进口原油保税仓储等进口促进平台。支持青岛市等高水平建设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作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考虑因素,强调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探索建立创新惠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应享尽享”,激发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力。
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负责。
市法院根据现有规定对管理人进行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对市管理人协会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价与市管理人协会协同完成,评价结果通报市管理人协会。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政策调整、流程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4号)中《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进行了更新,详见附件。
按照自愿原则,仍支持原有方式报送年报。对选择通过原有方式报送年报数据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实际,实施重点抽查。
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支持5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对符合“小升高”政策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住宅(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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