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本办法所称审批事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经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享受涉外税收优惠、进行税前扣除等相关税务处理的事项;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受上述资料后,结合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和当地公布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并出具免税证明(免税证明各市自定);对非普通住房实行差额征税,并开具完税证。
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和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发票改革,强化发票管理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6号)要求,结合小额发票的社会需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小额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小额发票,票样附后)的种类、票样。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车购办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办理征税事宜。即:其征税时依照的同类型车辆,必须是总局已经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计算出全市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后,是否需要向各营销部计算分配,由各市根据财政体制、增值税入库级次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需要分配,应根据各营销部(包括市公司本部,下同)销售额占全市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应分配税款。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医疗服务专用发票由各市地税局负责印制,发票联、记账联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各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发票代码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制。
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其税款定额标准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差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在业户自报、典型调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统一全省税务登记代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税机关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对涉及与已取得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重复的部分,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或人工方式在国税机关内部进行采集。对财务会计报表未涉及到的其它财务会计指标,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供。
加强对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要根据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已取消审批的项目,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并将已取消审批的项目作为纳税评估和汇缴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80号)的规定,及时书面报送总局确定的3 个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和10户个体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核准登记冠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代理记账”字样,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调整为960元。
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税政科(处)应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1-10号,向省局报送生产企业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免税申请表及总局文件规定的相关附报资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未使用完的旧版普通发票立即停止使用,一律作废,并认真负责地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颐中集团、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的税收管理分别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颐中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和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滕州卷烟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在所属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原税务登记后,应同时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付纳税人取得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取得其他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的收入不得免征营业税。
已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必须办理执业备案转为非执业备案手续;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经申请考核合格后,可以转为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
《完税证明》的销毁(含作废和损毁)由市局税政部门会同市车购办清点核实后,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销毁情况表》(见附件4),连同书面报告报省局备案。具体销毁方式由市局税政部门会同车购办商定;实施销毁时,应由税政部门和车购办人员共同参与。
全面掌握涉税信息,充分运用现代化的评估手段是纳税评估工作全面推进的关键。按照省局税收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原则和征管数据“一户式”管理的要求,今年我局评估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要抓好各类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尽快建立我市地税系统的纳税评估指标、参数体系。
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国税局审批;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市、县级审批权限,并及时报省局备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退增值税申请资料不再报送省局,资料份数、审批程序等由各市国税局按确定后的审批权限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实际支付给商品销售(分销)企业的销售返利,有明确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金额或比例,且从接受返利的企业取得标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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