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等需要提交上述证照证明纸质材料的所有业务事项类型。
及时公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不得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
适时调整责任分担办法。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失业保险制度调整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责任分担办法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进行调整。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
因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死亡,导致其出资的市场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继承人代为办理。因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的市场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市场主体的继受主体、投资人或清算组代为办理。
为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研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前已对有关问题进行清理并形成处理结论的,不再追溯。
自2022年11月7日起,山东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进行了调整,2022年12月1日施行,现予以公布。
加大“专精特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树牢发展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复制推广,带动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
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形成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机制;2023年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流程“网上(掌上)办理”,形成“联办系统+缴税终端+网上协作+实时回传”+“电子档案”的“4+1”便利服务工作机制。
支持平台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认定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移动终端办理,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积极推进平台企业使用电子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有效降低平台企业经营成本。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采用“先使用先得”的方式,从通知发出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事务所随时可使用电子函证发函,直至5000份(次)函证全部发出。函证使用数量将不定期在山东地区电子函证服务QQ群640977894中公布。
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可获取企业经营状态等信息的,应在系统中进行标识,实现零材料、自动秒批办理;对于无共享信息的,在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贯彻《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2〕50号)要求,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拓展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和服务领域,推动服务事项“无证明”办理,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一批电子证照证明“用证”事项清单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石灰岩销售价格定期采集发布制度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20〕368号)文件要求,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枣庄市石灰岩销售价格进行采集确认,并经枣庄市石灰岩价格发布联席会通过。
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前、中或后期),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1)项目方案论证、立项评审;(2)项目阶段(样品、小试、中试)测试报告、项目阶段评审;(3)项目研究成果:核心技术图纸和资料;(4)项目确认报告、样品试制报告;(5)新产品检测报告;(6)生产批文;(7)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8)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9)研究成果为新工艺的,需提供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等。
职工申请的第一笔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集中推进“一站式”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委派人员进驻行政审批服务场所,或者在机构营业网点设置营业执照自助服务终端的“双进驻”模式,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领取、支付缴费、融资等一站式金融服务。
自2022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统筹中央、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予以落实。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阶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阶次调整为处罚较轻的阶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推动预算管理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方案。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