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财政部财预字[1994]9号文《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对交通部直属企业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通知第十条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署降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第一次粮价补贴(0.5-1.9元)等六项补贴,津贴。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工业性加工及其它用途的,应征收营业税;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与工业性加工为一体的,其征免界限可根据农业生产与工业性加工用地的所占比例确定。
工商税制改革后,纳税人按规定既应缴纳增值税,又同时应缴纳消费税或营业税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分别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一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特别是用票单位的宣传,督促用票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四月一日后继续使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接受,并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政策及征管问题,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现将国税函发[1994]047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全国采用统一防伪措施外,对其它普通发票也要根据税收管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采取防伪措施。
对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税品,其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逐级上报省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具体核定办法将另行规定。
凡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查,符合返还条件的,应于1994年1月底以前,由企业申请,县、市、区税务局审查,报市、地税务局审查、汇总、转报省税务局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可享受税收返还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省局将正式行文公布名单。
现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税明电[1993]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供电局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交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煤炭企业开支的青苗补偿费属新开井口支付的,在计税时不予扣除。投产后正常年度支付的,在计税时允许扣除。煤炭企业支付的下沉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城市高于农村的原则,同时照顾毗邻地区的影响,在省局规定起征点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的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融资租赁房屋在租赁期内其房产税由承租方缴纳,请一并遵照执行。
公积金中,职工交缴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单位交缴的部分,从本单位自管住房的累计折旧费和自有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交缴的部分,由财政核定,在预算中列支;差缴预算事业单位交缴的部分,按差缴比例分别比照全缴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补贴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不申报的,各市、地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来核定其应纳税额,以上请一并执行。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各地在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非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企业,一般也不予以减免税,如果确实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从严掌握。
近据部分市、地反映,《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执行以来,各地对烟草系统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执行不一致。
为了加强公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路货运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由承运方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使用现行的《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票》结算运费时代扣代缴。
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按省政府[90]鲁政函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和[90]鲁政函1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田陈煤矿工矿区、武所屯生建煤矿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批准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执行。
省厅(86)鲁财税字41号通知检发的《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拖车,为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暂比照载货汽车挂车税额(即按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近来个别地方反映,省财政厅行文批复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征税范围,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鉴于此,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政府以[90]鲁政函73号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以此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以前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在八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仍按1%的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只对纳税人八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三税”税款,按2%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凡从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省局鲁税三[1990]36号通知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省局[89]鲁税三字40号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房产管理机关领取的《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证》),都应按规定贴花。对因各种原因更换《房屋所有权证》的,均视为新领《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
出版发行单位同一类征订凭证贴花次数频繁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仍按规定贴花完税,不得汇总缴纳。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版发行单位应税凭证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城镇内(包括工矿区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由各市、地区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凡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都应按规定贴花。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免贴印花。
《规定》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商店、门市部等房屋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建筑物用地以及露天堆货场用地,不包括周围土地。管教或生活用地,除《规定》第二条列举的以外,还包括武警营房、训练场、警戒区用地、绿化、道路用地和周围土地。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有些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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