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建议中提出关于调整“引汉济渭”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和税收分成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已先后多次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就全省水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进行了调研,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反映。
在此基础上,您从更好履行税收职责、强化政策落实力度等方面出发,从国家税收制度宏观设计到政策落实举措等方面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涉税建议,契合企业发展对税收的需求,我们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
深化银税互动。继续加强与银保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大纳入“银税互动”企业的范围,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力争使更多企业通过“银税互动”便捷获取贷款,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我省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严格执行通行费减免政策,有效促进了生产制造、物流运输等行业的复工复产,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于“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的建议。在减税降费工作中,我们对由省级权限确定的优惠政策,全部顶格确定标准并认真执行,并强化政策宣传辅导,运用大数据加强后台扫描,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从制度上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创新纳税咨询辅导。我局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点多面广线长和快速精准直达纳税人、缴费人的优势,创新辅导模式,主动扩围,暖心定制,确保宣传培训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一是发挥宣传渠道优势。
您通过充分调研,针对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创新的建议,很有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开展研究,结合政策落实持续优化完善工作举措,促进税收在科技强省中发挥更大作用。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诸多困难,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2020年初就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缓解了企业经营困难。
目前国家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不区分企业类型、性质,只要满足政策条件,均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有:一是支持企业发展方面,对符合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到300万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减按1%执行。
今年一季度,因为疫情的反复,对民生服务行业尤其是餐饮行业的影响仍在持续,对此,您在提案中结合行业经营现状提出的继续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缓解和减轻行业压力,扶持行业平稳发展,继续发挥餐饮企业吸纳就业和平稳民生的保障作用的建议,符合实情,十分中肯。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我省破产工作还存在一些机制、制度、政策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您提出了七条解决建议,具体明确,符合实际。
对支持小微企业主要有:一是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二是加大所得税减免力度。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所得税。
发展现代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在推动创新创业、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像您在建议中指出:一些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抢抓机遇,汇集资源,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带来了地区GDP的飞速增长。
客运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重要的民生事业和服务业。去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客运出行需求大幅降低,对客运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企业运行面临较大的困难。
近年来,为支持我省工业软件企业发展,全省税务部门着力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优化税收服务,竭尽全力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着力降低CAE、EDA软件研发投入的税收负担,努力为软件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优化税收服务,竭尽全力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我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注册会计师注册原需本人持申请资料办理,现改为可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注册会计师转所原为当月收取转所资料,月末统一发文批复,现改为对符合转所条件者即来即办,月末汇总后在省注协网站公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在常年受理的同时,为便于企业申报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工作,本年度高企评审拟分四个批次进行,各单位推荐截止日期为:5月30日、6月30日、8月2日、9月16日。
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755元/月,二类区1665元/月,三类区1575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等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20年末,全省有住房公积金试点城市4个,试点项目27个,贷款额度83.10亿元,建筑面积585.01万平方米,可解决66542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2020-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凝心聚力埋头苦干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意见》陕发[2020]19号任务分工,其中“实行重大招商引资奖励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我厅成立编制工作小组,通过调研、学习部分兄弟省份奖励制度措施,起草了《陕西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和免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针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每年9月至年底是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2021年度参保集中缴费工作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有部分城乡居民错过集中缴费期,没有参保缴费,影响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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