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注册原需本人持申请资料办理,现改为可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注册会计师转所原为当月收取转所资料,月末统一发文批复,现改为对符合转所条件者即来即办,月末汇总后在省注协网站公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在常年受理的同时,为便于企业申报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工作,本年度高企评审拟分四个批次进行,各单位推荐截止日期为:5月30日、6月30日、8月2日、9月16日。
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755元/月,二类区1665元/月,三类区1575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等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20年末,全省有住房公积金试点城市4个,试点项目27个,贷款额度83.10亿元,建筑面积585.01万平方米,可解决66542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2020-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凝心聚力埋头苦干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意见》陕发[2020]19号任务分工,其中“实行重大招商引资奖励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我厅成立编制工作小组,通过调研、学习部分兄弟省份奖励制度措施,起草了《陕西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和免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针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每年9月至年底是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2021年度参保集中缴费工作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有部分城乡居民错过集中缴费期,没有参保缴费,影响医保待遇。
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督导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符合申请2个季度(含2个季度)以上困难减免条件的,可进行一次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后,纳税人只需在相应季度申报期进行减免税申报即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调整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规范我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并抓好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对本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尽快出台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陕西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缴费时间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缴费通道为原集中缴费期通道不变。缴费标准仍按照集中缴费期各项政策标准。待遇享受期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48号文件”中已明确的特殊人群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仍按照“4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及“政策解读”规定的范围、时间和缴费标准执行。
在2020年8月31日前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贫困人口,尚未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
电子专票推行后,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抓好细化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核定的财税收入基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财力分配办法,分别核定划入区财力上解基数和划出区财力保障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财力保障基数一定五年,从纳税人迁移当年算起,第六年起取消。
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要确保各项举措执行不减力度,落实不打折扣,要同步开展政策评估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
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产业部门依法制定的产业规划未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推论、延伸、扩大和增加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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