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确了陕西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为5%。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创投基金,聚焦高科技领域发展,重点支持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创新创业型企业加快成长。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规模给予投资奖励。
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办通”,精准落实减税降费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坚决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发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应当督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涉税代理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通过“涉税代理登录”入口进入,使用身份证号+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登录成功后,按照已采集的相关涉税服务协议办理委托企业涉税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我们结合国家机构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调整,对现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统一我省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在我省区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激活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资助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进行债务融资,融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且期限达到或超过2年的(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剔除回售选择权行使日以后年限计算),按照不高于实际融资额的万分之五乘以存续年限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应税矿产品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应税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
到2020年年底,全省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年底,全面建立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根据《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9]35号)精神,现将《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重新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发布。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020年相应两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为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和《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明确的征收标准、范围和流程,做好水
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和特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含自有办税人员和税务代理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列入实名办税风险纳税人名单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延续阶段性降费政策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确保延续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市县两级工会要建立建会筹备金收缴台账,记录小微企业相关信息,加大建会力度,待建立工会组织后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余额部分。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原由财政部陕西监管局代征的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根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2020年度参保缴费开通补办窗口期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4号),为了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缴费人错过缴费期没有参保缴费的问题,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商议,在5月、6月开设了8个补办窗口期。
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年底。有条件的市(区)对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及无车家庭购置首辆家用新能源汽车,可给予适当支持。
提前足额拨付2020年全年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各区县、开发区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并将省级、市级、区(县)级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及时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临时用于疫情期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等方面支出。
新企业开办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一“服务专窗”,根据所选套餐一次性领取办理结果的,或是分时办理相关业务领取相应办理结果的,签署《“企业开办”签收单》,无需重复签署各部门不同的出件签收单。
为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效率和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和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的工作部署,自2020年5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缴费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3月31日前,将企业划型、申请变更的程序及时间按参保关系逐一通知到名单中所列企业。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