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对照《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取消证明事项等要求,组织全省税务系统依法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升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确定性和有效性。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缓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等综合确定。
医疗保障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医疗健康服务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通过主流媒体,政务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宣传医疗保障方面的好政策好措施好做法,把温暖传导给群众。
明确减征期限: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等6市,实施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等6市,不实施减征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为稳定疫情防控大局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8 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
上述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参保企业裁员率不得超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其中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上年末参保人数的20%。
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或不能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如遇增值税、消费税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可一并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短信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应对疫情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举措,引导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向全省推广。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将机动车燃油零售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行业范围。购买方(也称受票方)取得的陕西省范围内主行业为机动车燃油零售业(国标行业代码:5265)的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夯实政治责任。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担当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上现行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措施,同时持续实打实硬碰硬贯彻落实好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减成本、扩投资、稳就业、促发展,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发展。鼓励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园区出台在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争取各项扶持资金。
需要办理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申报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业务的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模块办理,也可通过本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
自2020年1月1日起,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榆林、汉中、安康、商洛、西咸、省二分局11个区域,生育保险费的申报、征收和缴库,全部并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改为8%;延安、杨凌和韩城3个地市未做调整。
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对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知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税费事项。存在应办未办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请在暂停业务前办结相关事项,以免造成由于存在未办结事项产生的纳税、缴费风险。
请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合理安排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事项办理时间,以免影响工作。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底,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缴费时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