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渭南市国家税务局、原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原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修改《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1份文件,废止《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市国税发[2001]42号)等18份文件,继续执行《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康市税务系统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利清单的公告》(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汉中市国家税务局、原汉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地方税收社会化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汉市地税发[1997]029号)等34份文件,继续执行《汉中市国家税务局汉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汉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铜川市国家税务局、原铜川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的安排部署,我局对原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的统一安排,我局对原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原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商洛市国家税务局、原商洛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约谈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地税发[2004]4号)等35份文件,继续执行《商洛市国家税务局商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商洛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商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的统一安排,我局对原榆林市国家税务局、原榆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延安市国家税务局、原延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省和市委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壮大,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这四种登录方式中“用户名登录”方式最为便捷易用,纳税人无需携带介质也不用安装插件,只需使用浏览器打开网上税务局登录页面,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和验证码即可登录系统办理所有网上业务,纳税人使用更便捷。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由于省、市、县税务机构分步“挂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将分步分级更换表证单书的文头、落款、局轨、字轨及编号等,为避免纳税人误解误读而产生负面舆情,现将省税务局挂牌时出具的表证单书(尤其是过渡期内表证单书正文中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的20个表证单书)予以公布,这类表证单书仍合法有效。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省内通办的业务说明。省内通办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办费服务。
未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对其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时,单位纳税人须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纳税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税务机关查验后为其开具。
将《办法》第八条修订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文件正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6月15日,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新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涉税文书“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现将取消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或自身融资业务项目对外支付利息情况报告表》等9个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我省拟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现予公布。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西安市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了有奖发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下调为16%和10%。
同时,我局为纳入评价的所有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级别的自我查询服务,您可直接前往就近办税服务厅,或登录我局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
各级财税部门要践行效能革命,做到《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能在国税、地税部门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填写说明和样表、需提交的资料要在税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展示。
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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