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现将2017年陕西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公示如下:
您在索取发票时,如果属于个人消费,您不需要向商家提供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遇有商家强制要求您提供上述信息或者不提供就不开票的,也请您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投诉。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2017年在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现将《陕西省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我省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销售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完善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现将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以下税务师事务所办理了行政登记,现将截止到2018年1月31日陕西省已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从2018年1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其中自贸区和自创区的按0.4‰),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若确认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过期或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发生变化无法满足饲料产品检测要求的,不再承担免税饲料产品检测。确认的检测机构应实地抽样,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替抽样或饲料企业送样。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广上线,原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停止使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网络发票查询”、“涉税查询”等模块一并取消。为避免浪费,早期印制查询方式的出租车机打、通用定额等普通发票继续使用。
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3年12月3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等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决定制度、执法说明理由等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购进香菇、木耳为原料进行筛选、烘干、人工精选等工序加工干制香菇、干制木耳,以购进鲜叶、毛茶加工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资金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奖补资金均从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涉及的奖补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有关企业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请奖补资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发[2017]25号 2017-7-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票助手软件功能。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购买方可通过该软件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开票需要的信息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减少购买方开票等候时间。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增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依法正确使用和索取发票的意识,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税收管户清查和发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法院要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认真摸底梳理,将其中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作为重点待转案件,符合移送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启动移送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的一项改革尝试。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2016-12-19 为方便纳税人就近选择办税场所办理涉税涉费业务,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12月20日起在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着力解决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制度措施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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