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通办的业务说明。省内通办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办费服务。
未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对其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时,单位纳税人须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纳税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税务机关查验后为其开具。
将《办法》第八条修订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文件正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6月15日,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新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涉税文书“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现将取消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或自身融资业务项目对外支付利息情况报告表》等9个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我省拟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现予公布。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西安市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了有奖发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下调为16%和10%。
同时,我局为纳入评价的所有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级别的自我查询服务,您可直接前往就近办税服务厅,或登录我局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
各级财税部门要践行效能革命,做到《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能在国税、地税部门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填写说明和样表、需提交的资料要在税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展示。
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现将2017年陕西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公示如下:
您在索取发票时,如果属于个人消费,您不需要向商家提供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遇有商家强制要求您提供上述信息或者不提供就不开票的,也请您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投诉。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2017年在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现将《陕西省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我省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销售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完善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现将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以下税务师事务所办理了行政登记,现将截止到2018年1月31日陕西省已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从2018年1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其中自贸区和自创区的按0.4‰),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若确认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过期或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发生变化无法满足饲料产品检测要求的,不再承担免税饲料产品检测。确认的检测机构应实地抽样,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替抽样或饲料企业送样。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广上线,原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停止使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网络发票查询”、“涉税查询”等模块一并取消。为避免浪费,早期印制查询方式的出租车机打、通用定额等普通发票继续使用。
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3年12月3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