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浓缩苹果汁和脱色脱酸苹果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生产或委托加工其他浓缩果汁产品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产品扣除标准。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及个人房屋租赁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查自纠,市、县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税务部门普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抽查的办法。按照表列税费项目对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税费征收进行一次全面整顿规范,特别是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要逐项进行清理纠正。
受托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少征或者停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对您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或上门咨询,我们将即时答复或转接至相关负责人员答复;对您的网上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您的书面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杂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为了推进我市综合治税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2〕10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为顺利实施《咸阳市振兴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促进全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为了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引导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调整搬迁,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规范财政利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发〔2012〕8号)以及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试点纳税人申请享受备案类或报批类(具体项目见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应按照《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资料明细见附件1)。
现将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上报装备制造业企业2012年税收列支返还有关情况的通知》(陕财办企[2013]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高校毕业生(含五年内往届毕业生,下同)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项目除外),允许零首付。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创办企业,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对此,各县区、各征收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困难形势,进一步增强完成“双过半”任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组织收入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作为一项硬性任务抓紧抓好,确保全面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税收列支返还工作是落实我省“十二五”规划要求,推动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局、工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款专用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为实现我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全面发展,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的起点上支持我省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奋斗目标。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后,除市本级(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契税外,其余地方的“两税”仍实行属地化征管;“两税”按照“先税后证”方式在办理权属证前履行完税手续。
根据 201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发的财会[2011]17号文件规定,相关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为增强《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的操作性,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事项,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方便车主办理车购税,缩短办税时间,提高服务效率,节约办税成本,从2013年2月16日起,在现有7个申报服务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再增设8个申报服务点,所有申报服务点实行“同城通办”。
另外,我们开通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网上自行申报”业务。上年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12366sds.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为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保障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的意见》,根据陕财办[2011]85号文件精神要求,为保证我省外贸进出口工作持续稳定增长,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我省199家专业从事进出口贸易类非生产型企业即专业外贸公司(第一批)的名单进行了认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第一条规定的各类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上调0.5%。
主管地税机关要通过分析近年来辖区内房地产企业的预缴及汇算清缴申报数据,针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贡献率较低、亏损面较高等突出问题,采取分析、约谈、评估、检查等措施,不断加大后续管理工作力度,提高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效。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上述资料中,纳税人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持对应的原件供受理人现场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受理人在复印件右上方标注“经核对,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本款规定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七条)。
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也可由总机构直报省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报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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