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按照中、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时关于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的精神,本次土地增值税体制调整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的原则,理顺财政体制与税收征管体制的关系,实现收入所有权与税收征管权的统一,从而进一步调动各级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工作的积极性,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我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登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 12366sds.gov.cn)办税服务厅页面填报电子普查表,同时报送加盖企业(单位)公章的纸质表。
对办理的结果我们将及时在我厅官网“主动公开文件”栏目下公布或告知纳税人,对于审核通过的纳税人,我们将及时办理相关文件或程序,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纳税人,我们将及时告知结果,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完善资料和工作改进方面的意见建议。
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小型微型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在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2012年省财政安排5亿元文化发展基金,以后逐年增加。重点支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支持群众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经调研,我省纳入试点范围的植物油生产企业共采用23种农产品生产植物油,公告的4种植物油占我省植物油生产总量的80%以上,且耗用农产品单一、投入产出率相近,其他植物油工艺及投入产出情况差别较大,所以全省只统一4种植物油的扣除标准。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状况,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状况,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予以发布。
现将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预[2011]207号)和《关于上报装备制造业企业2011年税收列支返还有关情况的通知》(陕财办企[20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我局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地税发[2010]6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为规范和加强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企业首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审核确认,以后年度该优惠事项由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汇算清缴后按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凡申请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在4月15日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逾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审表的,视同放弃A级纳税人评定申请资格。申请评定A级的纳税人只需按规定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无需报送其他材料。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238号)同时废止。
县(市、区)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设区的市教育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必要时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各县(市、区)之间的调剂平衡;省可根据各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采用随流转税定期定额征收的,统一按照以下附征率标准核定个人所得税额:月营业(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附征率为0;月营业(销售)额超过20000元的,附征率为1%。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油气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提升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提升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全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纳税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省局不再进行投资项目的审核确认,由纳税人对照目录自行计算抵免金额,并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地税发[2010]6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事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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