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网络在线开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10]62号)的要求,为了加强全省网络在线开票推广工作,省局成立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开票推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对全省网络在线开票推广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为确保全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开发了2010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各市局及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把软件试点方案列入普通发票换版实施方案之中,在发票换版的初期,选定纳税人,提供机打发票,试点应用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应用。
总、分支机构均在省内并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核算。
本次发票换版按照“精简、效能、控税”的原则,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基础,设置和设计票种票样,将原有票种由56种压缩至20种22个版式,取消了手工发票,包括:普通机打发票、税控机打发票、网络在线发票和定额发票。
为提高全省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水平和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规范、高效、稳定运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92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现就全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到期。如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全省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于2010年6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单位按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协作,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规范、高效、稳定运行。
申报征收岗将《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第一联和《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第一联交税收管理员留存,上述两单据的第三联移交县(区)局计划财务股税收会计统计岗,由会统岗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纳税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进行会计核算。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录网页直接在线开票,发票开票数据在发票开具完成后实时传递至税务机关后台数据库保存。纳税人领购、开具和留存的发票信息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实时或定期传递给税收管理员,便于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的掌握和控制。
税收征管规范化建设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的需要。随着以依托网络、数据共享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化建设工作成为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落实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监管档案,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黑名单”数据库,坚决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的行为。
为推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省局制定了《“星级办税服务厅”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名单附后)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全面了解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合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公告[2009]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做好学习贯彻、宣传辅导等工作。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0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税源监控是对税源规模、分布、构成和变化特点的全面掌握和控管,从而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税源监控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是决定所得税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入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应将每一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和结果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总局19号令要求,各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总局19号令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纺织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9]60号)文件转发你们,望贯彻实际执行。文件中所列纺织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税款所属期)给予免征照顾。
做好非居民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国税发[2009]32号文件要求,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统计分析机制,掌握非居民税收收入情况,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收入变化规律。
关于扩权县(市)减免税管理权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陕政发[2007]25号),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地税部门的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优惠审批事项,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地税部门。
申报征收环节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缴税款,与实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未按期限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除外)确认为欠税。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两个行业所提供的税收收入大幅增长,税收贡献率逐年提高,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和第8次陕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通过的《陕西省纺织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精神,经研究,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对纺织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企业名单附件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凡对外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下同)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指施工标段在工程项目国家征用土地范围内)制造的,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征收增值税。
待办涉税事项调整。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清缴所管辖纳税人的所有欠税和欠费,及时处理完毕纳税人有关的违法违章事项,缴销所有已使用的发票,收缴纳税人所有未使用的发票,并在征管业务系统上按时办理完成所有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省级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46号)文件,将对部分省市土地增值税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对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实收资本变动信息和出资人变动信息的核查,全面掌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成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信息,健全和完善档案,实施底册或电子台账动态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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