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全面了解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合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公告[2009]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做好学习贯彻、宣传辅导等工作。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0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税源监控是对税源规模、分布、构成和变化特点的全面掌握和控管,从而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税源监控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是决定所得税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入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应将每一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和结果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总局19号令要求,各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总局19号令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纺织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9]60号)文件转发你们,望贯彻实际执行。文件中所列纺织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税款所属期)给予免征照顾。
做好非居民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国税发[2009]32号文件要求,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统计分析机制,掌握非居民税收收入情况,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收入变化规律。
关于扩权县(市)减免税管理权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陕政发[2007]25号),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地税部门的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优惠审批事项,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地税部门。
申报征收环节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缴税款,与实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未按期限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除外)确认为欠税。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两个行业所提供的税收收入大幅增长,税收贡献率逐年提高,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和第8次陕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通过的《陕西省纺织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精神,经研究,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对纺织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企业名单附件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凡对外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下同)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指施工标段在工程项目国家征用土地范围内)制造的,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征收增值税。
待办涉税事项调整。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清缴所管辖纳税人的所有欠税和欠费,及时处理完毕纳税人有关的违法违章事项,缴销所有已使用的发票,收缴纳税人所有未使用的发票,并在征管业务系统上按时办理完成所有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省级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46号)文件,将对部分省市土地增值税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对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实收资本变动信息和出资人变动信息的核查,全面掌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成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信息,健全和完善档案,实施底册或电子台账动态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大企业税收征管知识培训,组织税收管理员认真学习《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相关知识,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大企业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能力。
各市局要加大自查力度,认真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08]180号)要求,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抓紧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土地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依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始时间应自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耕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自批准征用满1年时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部分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确认后的《传递单》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传递过程中存在无法传递和数据录入不正确等问题,影响了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及时结算。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实施的“家电下乡”等产品的惠民政策,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使广大农民能够顺利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直接申报征收。是由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通过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完成税款划解的申报缴税方式。直接申报征收方式适用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各类纳税人。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加强营业税分行业税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顺利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总局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措施,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请一并执行。对于新税法实施前已开始摊销但未摊销完的开(筹)办费,企业可选择继续按原处理规定摊销,或者在新税法实施年度起一次性扣除剩余未摊销的部分。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