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纳税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请暂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国税发[2005]218号)规定办理。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综〔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关于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的问题。由于在具体征收中,对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根据企业的申报一并征收,为了方便征收,且从关注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参照营业税起征点,决定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起征点定为 5000 元。
在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调整的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005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的预征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对《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中预征率作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地税机关应不折不扣抓紧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工作。对政策涉及的受灾企业要做好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指导工作,对于其他非受灾企业对灾区的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陕地税发〔2007〕17号),按照“科学、精确、细致”的要求,继续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切实做好户籍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等各项工作。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至到期为止。
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时涉及扣除票据问题,比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68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执行。
经省局批准,相关市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对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进行了顺延的。在顺延期内,纳税人参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税,不需要再履行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手续。
由于此次地震灾情严重、紧急,个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以后不索取受赠单位受赠凭证的,可按转账、汇款凭据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对按以前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按新的适用税额进行补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按新的适用税额进行全额补征,补征的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请示收悉。根据2007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从2008年2月1日起,陕西铁路支线运输有限公司依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四条铁路支线货运价格标准,收取地方加价运输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陕西省铁路支线运输收费专用发票》。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管理难度和地税机关管理能力的对应性研究,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域、经营规模、经营行业、经营方式、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信用等级等因素,准确区分纳税人的管理难度,确定相应的地税机关进行管理。
关于2008年1月1日以前欠税追缴的问题。对于新条例生效前所欠缴的耕地占用税,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清理,要利用宣传新条例的契机,通知纳税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
凡是各级地税机关自行确定的要求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和报送的涉税资料,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并且从2008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办税业务和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
提早行动,积极备战,为明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一步推广应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实践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利于确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对象,便于地税机关有的放矢开展工作,掌握申报主动权。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20%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入正常户实施管理。
提高起征点必然对组织收入和征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实行动态管理,不断研究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对截至2006年3月1日以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包括原陕西省税务局)单独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省级党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涉税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作好管户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础资料,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各类台账、纳税信息数据库,认真测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积极主动地做好2008年新税法顺利实施的衔接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省总工会批准,已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和《全总财务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规定的工会组织仍按已调整的比例实行。
西安铁路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西安铁路局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管理费收费发票》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
鉴于一些纳税人可能在4月2日下班时间后仍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优化纳税服务,给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提供方便,请各市、杨凌地税局通知全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4月2日下班时间后仍需安排有关人员值班,善始善终地做好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受理和接待工作;
上门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向书画家索要或低价购买书画作品。地税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以保护纳税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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