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2月1日起,陕西铁路支线运输有限公司依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四条铁路支线货运价格标准,收取地方加价运输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陕西省铁路支线运输收费专用发票》。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管理难度和地税机关管理能力的对应性研究,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域、经营规模、经营行业、经营方式、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信用等级等因素,准确区分纳税人的管理难度,确定相应的地税机关进行管理。
关于2008年1月1日以前欠税追缴的问题。对于新条例生效前所欠缴的耕地占用税,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清理,要利用宣传新条例的契机,通知纳税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
凡是各级地税机关自行确定的要求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和报送的涉税资料,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并且从2008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办税业务和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
提早行动,积极备战,为明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一步推广应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实践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利于确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对象,便于地税机关有的放矢开展工作,掌握申报主动权。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20%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入正常户实施管理。
提高起征点必然对组织收入和征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实行动态管理,不断研究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对截至2006年3月1日以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包括原陕西省税务局)单独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省级党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涉税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作好管户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础资料,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各类台账、纳税信息数据库,认真测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积极主动地做好2008年新税法顺利实施的衔接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省总工会批准,已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和《全总财务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规定的工会组织仍按已调整的比例实行。
西安铁路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西安铁路局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管理费收费发票》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
鉴于一些纳税人可能在4月2日下班时间后仍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优化纳税服务,给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提供方便,请各市、杨凌地税局通知全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4月2日下班时间后仍需安排有关人员值班,善始善终地做好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受理和接待工作;
上门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向书画家索要或低价购买书画作品。地税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以保护纳税人的隐私。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国税发[2007]12号)中涉及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省局已将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今年的征管质量考核,并将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及相关的税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一并检查,对两个《办法》的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税源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法规处、征管处)报告。
凡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应税所得率不低于25%”的要求以及结合合伙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测算结果情况,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营业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年终汇算补缴。
各地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受理自行申报流程,保证征管系统能够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多元化申报,及征、补、抵、退税业务的处理。
为了进一步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经我局2006年12月19日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政策的落实。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发票联上套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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