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精神,我省已取消税前弥补亏损审批事项,改由企业自行申报弥补。为加强税源管理,全面掌握我省企业亏损状况,科学预测企业所得税收入,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并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联系,做好银行账号的登录工作,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确实无法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可暂由地税机关进行核查登录。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联系,做好银行账号的登录工作,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确实无法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可暂由地税机关进行核查登录。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发展中心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培育科技企业的专门机构,是高新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3年成立以来,培育孵化了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对促进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工作信心。实行全员全额管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监控薄弱、管理粗放的有效办法,体现了对取得收入个人征税的全方位管理,有利于公平税负。
年底前已经抵减完县(区)级以上税务机关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抵减完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次月起,通知纳税人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股东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减免省内民用机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陕机字[2005]1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对省内五个民用机场继续按1999年调整前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期自用房产房产税超过2005年应缴部分,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审核后给予减免。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你协会承办的全省党政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业务收取的费用,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各级地税机关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固定业户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未达到起征点的零散户,税收管理员要建立辖区内未达起征点零散户户籍底册。
陕西金陶诚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西安、宝鸡两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改造项目,推动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发展,减轻了政府市政建设的负担,为我省西安、宝鸡两市创建卫生城市做出了一定贡献。
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变为出让用地,然后再转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原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收回,再出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改制重组后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评估价格。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省地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陕税发[1991]337号第五条、陕地税发[2000]277号第一条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难以再就业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7%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仍按工资总额的20%执行。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廉洁、透明、便民、高效的税务部门形象。
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科学细化和明晰税收管理员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一套简便易行的工作规程和流程,使税收管理员工作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征收机关受理审核;计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征收机关受理审核。
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税务所、征收分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全省统一的《陕西省XX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同时废止。
《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统一发票》(手工票)和《陕西省XX市电信通信业定额发票》由过去省局监制、行业自行管理模式,改为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模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发票印制,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的发售、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换版后全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分为四种类型,即手工填写式发票、定额(有奖)发票、电脑发票和税控发票、发票的具体类别按营业税9大税目,分不同行业,根据不同税率涉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位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修订了《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发 [2003]23号、国办发[2003]99号、陕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4年3 月底现行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主管局要对辖区内供热企业进行认真的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税款的退、免问题,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兑现。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关于税务稽查问题。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由省局稽查局统一组织对省电力企业及其所属电力企业的稽查工作,由市局稽查局负责统一组织对市级电力企业及所属县(市、区)电力企业的稽查实施工作,县局稽查局负责其主管电力企业的日常协查工作。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2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我局所辖此业纳税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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