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依规快速享受政策红利;严厉惩治不良涉税中介唆使误导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防范纳税人缴费人信用受损,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3月和9月各开展1次,申请人可在此期间提交相关资料,截止日期分别为当月月末。
经核实,世界宣明会-中国基金有限公司(香港)陕西代表处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现撤销其免税优惠资格,特此通知。
本次获得免税资格有效期5年,各组织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含中央驻陕)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村组(社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简化程序,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破产企业账户结算、信贷融资等各项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破产财产的拍卖成交提供融资支持,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成功率。
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
城乡居民可在各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通过“陕西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和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强化考核监督。将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纳入绩效考核,跟踪问效,强化执法监督,务求在办好为民实事、精细精准服务、规范公正监管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集中梳理、分类汇总,及时发布减税降费、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向民营企业精准推送,使“政策找企业”成为新常态。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专项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情况。
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2022—2024年 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立足陕西区位、资源优势,聚焦重点产业链和产业前沿趋势,更大力度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积极实施一批政府有税收、员工有收入、企业有利润的产业项目,年度民间投资增长8%以上,工业投资和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10%、8%以上,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比进一步提高。
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动“税企直连”。推广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直连互通,为企业提供纳税申报“零次跑”、申报信息“零录入”、掌握政策“零等待”、税务文书“无纸化”等便利,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邮政部门的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要以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为契机,加强政策解读,做好业务咨询,准确传导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知晓度和满意度,推动形成陕西“人人都是招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强化督导问效,确保真抓实干。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到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研究,分管领导持续主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的工作局面。
为全面阐述和展示近年来西安税收营商环境的实践探索与改革成效,特发布《西安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陕西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确定,并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推广到全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使用全电发票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
公安、不动产、社保、医保、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进驻事项,可分领域设置同标准、无差别的部门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政策。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一次修正,第53号第二次修正)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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