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动“税企直连”。推广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直连互通,为企业提供纳税申报“零次跑”、申报信息“零录入”、掌握政策“零等待”、税务文书“无纸化”等便利,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邮政部门的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要以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为契机,加强政策解读,做好业务咨询,准确传导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知晓度和满意度,推动形成陕西“人人都是招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强化督导问效,确保真抓实干。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到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研究,分管领导持续主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的工作局面。
为全面阐述和展示近年来西安税收营商环境的实践探索与改革成效,特发布《西安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陕西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确定,并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推广到全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使用全电发票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
公安、不动产、社保、医保、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进驻事项,可分领域设置同标准、无差别的部门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政策。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一次修正,第53号第二次修正)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自2022年11月7日起,陕西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2021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43.33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9630.00元,下限标准为3926.00元。缴费比例为20%。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及本人户口本等户籍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或指定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先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停保后再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交易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交易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交易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强化政策支持。持续完善普惠金融相关信贷产品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政策措施。
加大政策兑现力度,持续释放政策红利,支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2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全面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办税营商环境,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现将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由申请人同步提交开发单位登记申请书及转移登记的资料,不能提交的,综合受理窗口可先进行缴税业务办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信息共享,推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现将不动产登记与税务“一窗办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转发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市医保发[2022]83号 2022-8-8
就灵活用工平台来说,平台上就业的自然人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符合条件的可适用核定征收、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等方式。
根据统计数据,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520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35560元,下限标准为 47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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