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自2022年2月10日18时至2022年2月14日9时,暂停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省直机关医疗保险,铜川市、宝鸡市和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各渠道的申报缴费业务。
延续执行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政策,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持续采取有力措施,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依法为制造业等企业加快办理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全力保市场主体,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对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2年底,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职工医保基金内部结构更加优化,个人账户管理机制更加完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稳步推进,门诊统筹医保管理和基金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建立制造业龙头企业一对一包抓服务机制;加强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监测预警,按月研判分析,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用好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提升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批量化担保产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科创企业发展。
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暂延长至1月25日。其他地区视疫情防控情况,由各市税务局及时向省税务局报告,省税务局将适时进行研判调整。
从事涉及需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通知》规定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因疫情等原因缓缴 2020 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我省 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3632 元至上限标准 18159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自愿申报缴纳 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使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查询编码、查询二维码仅用以证明报告是由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不承担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自助端覆盖全省429个建设银行网点的1580个智慧柜员机,可办理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等领域的138项政务服务事项;打通全省各市(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互相转接渠道,归并优化非紧急类热线37条,初步构建起全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格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4号建议的答复函,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34号提案的答复函,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763号提案的答复函,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6号提案的答复函,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863号提案的答复函,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20号建议的答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各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保不得中断,今后年检时,提交的社保缴纳证明应涵盖“上年度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年度年检通知发布之日止”这一期间,在此期间内注册会计师的社保缴纳单位应为其专职执业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强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实施,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推动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陕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陕西12345)是省委、省政府设立的非紧急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是全省政务服务“总客服”,通过电话语音和互联网渠道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诉求、协助部门和地区优化服务、辅助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
根据统计数据,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53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159元,下限标准3632元。
为进一步推动数据共享应用,省政府办公厅今年10月1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快构建完善我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至12月31日。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开展业务培训。各地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市场主体注销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各级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逐项确定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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