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情况,特明确规定如下:本市房管部门与承租户签订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范围,双方均应按租赁金额1%税率计算贴花。
对《通知》中第一点、第二点、第五点我局沪税地[1991]81号、沪税地(1989)124号、沪税地[1989]66号文(后两件分别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79、1170页)已作明确规定,仍按我局规定办理。
上海税务局关于对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实施办法
对本市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的确定,仍按我局沪税地(1989)100号文第三条第3款规定办理,即“企业或主管部门举办的订货会、交易会同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其各方的合同都与联系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印花税。”
物资局燃料公司根据市计委下达计划,与各地煤矿签订的煤炭订货合同虽只是负责订货、发运数量、解决煤炭分配管理等问题,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所签合同反映了双方的供需关系,并据此确定为供货凭证,故仍需按规定贴花。
根据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6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第71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建造商品房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答复》两个文件的精神,经研究,本市对“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作以下规定: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件副本,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进行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对保税区企业、行政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这些对公房改建、扩建和增添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而发生房产增值部分,虽然企业是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由于房管部门对改建、扩建和增添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后的公房,又增加了房租,因此这类房产的增值部分房产税实际上已由房管部门按租金收入一并缴纳。
但对经费来源是以规费收入(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征收的规费,例养费等)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因规费收入不属于经营收入,其帐簿可不作为营业帐簿,暂不贴花,如有记载其他零星经营收入的,可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
有关宾馆、用店和招待所的客房业务(包括长期包租而未改变性质的),均作这些单位本身业务用房,应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如出租的客房或其他用房,由承租单位获得使用权后,按其需要改变客房成其他用的用途的(例承租单位作为办公,一营业或交易场所等)应作出租产处理。
在原吴淞区范围内,适用税率为7%,在大场、罗店镇范围内,适用税率为5%,你在原吴淞区和大场、罗店镇以外的地区,适用税率为1%。
经研究,根据《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均应使用本市统一发票,各委托单位应凭统一发票付款入帐,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对纳税申报人不如实申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补征全部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22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现将该批复转发给你局,另经国家税务局解释明确,批复第二条关于合营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应是从合营企业的获利年度起的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依次向以后年度类推计算。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税票。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原我局沪税地[1989]46号文第五点规定:“沿铁路线两旁的企业用地,如属于向铁路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属于铁路部门拥有土地使用权并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现改按此转发的通知中第二点规定办理。
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的(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尚未利用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的批准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按规定免征房产税,所指列入人防管理的是指该项人防设施在建造时市、区人防办公室拨付一定比例的人防经费并纳入其管理的。
我局沪税地(1989)124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79页)列举免税的“禽蛋公司批发部与乡副业公司或其他部门签订的禽蛋收购合同”,与财政部发布的印花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有抵触,现改为按“禽蛋公司批发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签订的禽蛋收购合同”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的土地使用税,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22页)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在财务处理上除按沪财企一[1987]169号文第2点规定执行外,如企业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直接转入专项基金的,其同时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随同转入专项基金,专用于开发新产品。
根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租土地,目前很多农村集体组织未经批准出租土地,对土地管理机关未作处理的,应由出租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缴纳土地使用税后均不作为土地出租的合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经与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商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沪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我局所属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这里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如果企业在租用房管部门公房周围的空地上建造房屋或建筑物后,土地管理部门已将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划归企业所有的,则应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解释,目前下放一部分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权限尚未确定,各地先对减免税金额较大的企业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小的企业,暂由各地确定缓征,待明确减免税权限后再作处理。望你们按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严格控制减免税。
关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因占地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我局批给予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第字[1989]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本市原有两个盐场以改作养殖对虾等农副业用地,又在土地使用税非开征地区,暂不涉及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今后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地区内新办的盐场,按次规定办理。
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海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生产企业与收购部门签订的彩色电视机购销合同的金额中含有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的,其合同可扣除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后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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