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规定,现将上海考区2022年度调整后初、高级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起,退税审核表不再使用单机版软件,请各企业登陆“一般增值税退税管理系统”(http://tuishui.mof.gov.cn)进行网上填报。请联系所在区财政部门获取用户名及密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家庭共济资金按共济成员医保结算先后顺序,用于自负医疗费用的结算。共济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或本人无个人账户资金的,由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江川社区发展基金会等12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22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推动银行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涉农、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稳岗就业。落实企业安置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
6月25日起,除部分纳税人外,原使用综合服务平台的纳税人请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右侧“税精灵”图标发起智能咨询和人工互动,也可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坚决树牢“税费皆重”理念,扎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宣传辅导,遵照落实执行。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作为核酸检测“应检尽检”重点人群纳入各区联防联控机制统筹保障,由各区财政对养老机构(不含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保障。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要求,决定阶段性降低我市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1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22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57万元提高到59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采用非接触式办理和简便操作流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区内银行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受托中介机构及项目团队,在基金份额评估中,违规执业或执业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应将中介机构或者项目团队列入黑名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新收入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重点关注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企业一项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运输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等实施重点难点问题。
上海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范围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均为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免收滞纳金。
构筑企业引进到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服务。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提升线上线下协同服务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全程代办”等特色服务。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和水、电、气、交通等要素成本。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者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匹配适宜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征纳互动平台开展精准推送,强化跟踪评估和动态监测。根据小微市场主体需求打造组合政策“套餐”,共同梳理制作具有区域特色、实操简便、易于理解的多媒体税宣产品,通过税务机关新媒体平台和市工商联网络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精准送达。
电子证照,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电子证照库,是指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统一建设的,具备电子证照清单管理、制发归集、场景管理、安全访问、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
为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本市房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面落实国家、上海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在严格执行各级退税减税缓税、“五险一金”缓缴、要素保障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结合金山实际,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我区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与社会机构等合作,新设至少40个税务社会共治点,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税费咨询、事项办理、权益保护和政务服务的一体化、智慧化、差异化涉税(费)服务,打造“15分钟办税服务圈”。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期缴纳2022年4月至11月(所属期为3月-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最迟于2022年年底前补缴的,完成补缴后在办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时不受影响。
为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强化企业服务,支持金融助企纾困,我委联合相关银行在“一网通办”平台上线推出3200亿元信贷规模的专项金融服务功能,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压力,加速复工达产。
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七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2022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企业2021年裁员率应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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