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收费项目范围等其他规定不变。鼓励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区产融平台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或展期还款困难的贷款,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在6-8月间发生的贷款予以减免息,剩余部分予以贴息。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4、5、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根据《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沪人社规〔2019〕20号,以下简称《评聘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将研究制定本市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级专项规划编制,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本市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复评调整机制,强化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进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税申报便利化,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复评。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申请”)办理申请手续。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为配合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宜,现将本市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通信管理局将督促企业落实防疫要求,做好每日信息报告工作。若发现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核酸检测异常人员,各信息通信企业要及时上报属地街镇、疾控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市通信管理局,按照应急处置流程落实防疫措施要求。
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以及其他指定场所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力有序有效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根据市有关规定,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4、5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31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4、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工资支付方面,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鉴于当前本市疫情对申报纳税的影响,市税务局已三次发布通告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第一次于3月15日发布通告将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31日,第二次于4月1日发布通告将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4月29日,第三次于4月25日发布通告将4、5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31日。
积极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在2022年4、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加强研判,做好对接,对于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规则,4月份提取支付时间预计为4月28日,请申请职工关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余额(账户可提取余额=账户余额-0.01元),若账户可提取余额不足,将导致4月份提取支付失败。
卖方会员单位可通过会员服务平台查看并联系交易对手方(卖方为代理客户的,由其会员单位协助联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发票管理办法》,在规定的开票周期内如期完成白银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工作,并将发票扫描件同步传递至我所财务部开票室指定电子邮箱kpssq@sge.com.cn。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打赢疫情防控大仗硬仗,现提出如下知识产权工作措施。
加快落实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全年免除承租方3个月租金;承租方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
整合优化12360海关热线、“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报关单疑难处置专窗、现场业务咨询专线和企业协调员等关企沟通渠道,及时发布各项政策措施,滚动搜集企业问题诉求,推动相关问题“动态清零”。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