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以及市财政局工作部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并运用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生成并发放加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全国统一标准及样式的电子证照,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便利性。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生态环境,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将与本年度“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对接。
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是指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双百企业、市级设计创新中心(企业)、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等,具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并每年向市财政、税务部门提供。上述中小企业范围因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作相应调整。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各区(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制造业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各区(分)局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分类分级、有针对性地辅导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为推进代理记账行业实现高质量新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单位沟通联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将上述工作落实到位。上述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将同步纳入市财政局会计处对各区财政局2022年会计管理工作测评内容。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8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2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
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医保待遇;期间发生就业状况等变化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可相应中止或恢复。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依托“一网通办”支撑能力,聚焦惠企利民政策和服务,按照政策和服务的实施范围和条件,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精准匹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实现政策和服务精准找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现就本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为规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市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牵头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负责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报送备案、文件清理和审查整改的组织协调以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范围、拟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所属村组等相关拟征地信息及时告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
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依法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识别纳税人适用政策和办理需求,依托电子税务局、“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等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服务措施、信用风险、减税降费红利账单等,确保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围绕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发纳税人学堂微视频、图解、动漫等纳税人缴费人喜闻乐见的宣传产品,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海税务双微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进税费政策直达快享。
检查情况表明,大部分事务所能执行审计准则,防范系统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执业质量逐步提高。但同时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重视不够,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重要审计程序实施不足和审计取证不充分的问题。
2021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就业阶段人员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活补贴费,方式由申领者自行确定,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领取。按年、半年或季度领取的,在年、半年或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领取,生活补贴费领完为止。
被征地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补充养老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定予以支付。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继续严格按照《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规定,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各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原由各区、镇(乡)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对统筹使用存量集体资金、二次开发集体物业资产,要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十四批)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意见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十四五”期间,本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围绕“增量、增能、增效”,落实布局专项规划,进一步织密网点,均衡布局,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优质、社区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家庭照料能力不断增强;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设施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功能不断提升,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发展。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优化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创新企业住所登记模式,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分类开展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改革,加快对具备条件的变更登记事项实现全程网办,拓展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覆盖面。
会计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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