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发布2023年度—2025年度(第四批)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投入更多信贷资源。加强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结果运用,推动金融机构持续提升中小企业服务质效。
企业确有需要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可跨浦东新区域内登记机关,从事的经营范围不得涉及行政许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二十一批)和新增“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予以公布。
本细则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登记地管理方应当建立入驻个体工商户基本档案,一户一档,详细记录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入驻时间、经营者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留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入驻个体工商户信息跟踪机制,掌握个体工商户具体经营情况及登记变化情况,并及时予以更新。
企业在登记住所之外的其他场所从事与经营范围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
自2024年10月18日起,上海市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共享清单统一归集全市融资信用信息,依托市融资信用平台,打造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数据接口纳入市融资信用平台,保持开放公共数据项、接口服务公益性不变。
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以及开展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估,认定上海联影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101家企业的技术中心为第32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现将有关名单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薪税事务服务规范》等10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特殊关爱基金会等61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职工家庭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或者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病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推进重点专业服务领域制度型开放,推动法律、专利、税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多渠道全球化布局。促进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与生物医药企业联系交流,共同推动上海成为创新药械产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功能型平台适用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规定,享受成果转化、税收优惠、人才计划等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承租上海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加快RCEP企业服务咨询站(虹桥站)线上平台建设,完善跨境供应链规划、智能原产地判定、关税筹划以及跨境合规等一站式服务。
对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单身人士购买外环外住房的,购房所需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套数方面享受沪籍居民家庭的购房待遇。
持本市科技服务业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外承接工程项目、国际技术服务外包业务,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出口退(免)税等政策。
本市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就近政务服务窗口可获得与属地窗口同质同效的办事服务。
清单有效期内,如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
推动落实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落实财税优惠、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医药价格行为监督检查执法,开展公立医院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重点关注推高药品价格、扰乱药品流通秩序的不法行为,以及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违规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供应企业落实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加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家居消费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消费者购买国家补贴范围内8类一级能效家电产品,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购买8类二级能效家电产品,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使用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统称“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2024年度申请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以及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了资格认定,共有2家外资研发中心通过了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1家外资研发中心通过了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认定,1家外资研发中心自更名之日起继续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
经评估,《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需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化肥以及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等7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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