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以上时限领取证书的,请考生提前与区财政局电话预约,然后携带相关领证材料前往指定地点补领。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证书,按规定统一回收销毁。
经评估,2016年11月18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1月17日。
本市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其中线上渠道缴费截止时间为当日17时,线下渠道缴费以各网点对外公布的服务时间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闵行区民办振兴小学等7家单位获得闵行区2021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度,持续拓展离境退税实施效应,现将第五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名单公布如下:上海联虹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经海关总署批准,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试点范围由原自贸试验区扩大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上海海关关税处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负责受理《未再加工证明》申请。
现将本市2021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新、中小企业升级、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中小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奖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本次拟支持金额合计为8979万元。
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各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规范项目运营管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督促,定期进行通报。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对照财政部通知要求积极贯彻落实。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对《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进行评估后,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需继续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确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的有关规定,2021年11月份申报期截至11月15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十三批)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虹德养老院等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虹口区2021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调出时,有工作单位的,上传加盖公章的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填写);如果没有工作单位且非在校生的,应上传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校学生,应上传学生证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部署,税务总局党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纪律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不断培育壮大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和平台企业。依托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支持开展产研对接、创新赛事、实训营等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和场景运营。
鼓励改革创新。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综合监管“一件事”尽职免责制度,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在创新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依照有关规定决策、实施的,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依托平台实现网络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拟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由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专项资金扶持。修订出台《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因车辆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而退保的,保险机构在按规定收回已退保保险单原件时,应当向投保人(纳税人,下同)提供该保险单的复印件,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供投保人留作纳税证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提出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建议及制定政策文件时,要推动规范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请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收费项目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认真做好相关收费取消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在开展帮办工作时,要主动亮明身份,鼓励引导企业群众针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认真做好记录。同时,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预定办事企业群众范围,不搞层层陪同,做到实实在在开展帮办工作。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不改变该行业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律关系。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咨询服务机制,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告知相关当事人。
市、区政府财政等部门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完善相关政策,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优化年度预算安排,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支出政策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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