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将场景和数据开放作为育商招商的重要力量,不断培育壮大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
严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用票。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规使用通过黄金交易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好发票的接收、登记、认证、抵扣、保管等工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高端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等领域的创新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和综合监管方面的措施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内复制。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对象为网上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对满足当期无应税收入、未做票种核定、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条件的新办企业,免于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
上市公司在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2.2条第(四)项规定的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徐汇区警察协会等8家单位获得徐汇区2020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十一批)予以公布。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深化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的相关规定,根据“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坚持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深度融合,紧密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重点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职业领域中培育一批发展急需、高精尖缺、行业引领的资助项目。
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长三角区域通办是指长三角区域内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第一批长三角区域通办事项清单包括信息报告、优惠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办理4大类,共计15个事项(附件1)。
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各级审计机关向同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审计成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高审计监督成效。
企业需要作出职业判断的交易或事项(包括收入确认、预计负债、预期信用损失、公允价值计量等),直接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关注各项职业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到期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结论分别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便利企业办事,如企业确须纸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可根据在信用平台上查询的信息就近向上海海关关区内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纸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根据《社会保险费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四条的规定,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电子介质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验看,并依法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畅通退出渠道。支持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企业合并、重组上市、破产重整等多元化渠道依法退出、出清,实现优胜劣汰。打造本市上市公司市场化退出的典型案例,形成“上海经验”。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优化流程。
自2020年12月1日起,本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加价水费相应停征。对以往欠缴、未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由原执收单位按《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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