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是会计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积极行动,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督导企业管理层为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提供组织、人力、制度、资金等保障,指导和服务企业认真做好以下主要准备工作:
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现场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境外旅客按照现行规定在本市离境口岸办理退税专用场所申请退税时,可在现有的现金、银行转账两种方式之外,选择第三方便捷支付方式。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对口国家有关部委进行沟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争取开放措施第一时间落地,并做好经验总结。各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服务贸易支持力度。
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是外资研发中心的一种创新模式,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依托其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确认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下称“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46号文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纳税服务,现将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严格抓好落实。
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0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标准,每生每年度60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原渠道划拨至各院校,隔年检查并剔除不合理支出后清算,年度结余滚存使用,超支由市财政补助50%,院校承担50%。对补助资金结余过多(指结余资金与当年拨入定额补助资金相比倍数达3倍以上)的院校,不再核拨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
本市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与保护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云聚联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发展促进中心等20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20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于尚未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且用工人数10人(含)以下的微型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劳动组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进行系统比对,对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的,统一代申请并审核、公示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黄浦区外滩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等1家单位获得上海市黄浦区2019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将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对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可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相关规定,结合新片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按照国家“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组〔2014〕发字95号)、《关于2020年实施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开发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优秀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均可参加选拔。
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保障金。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和稳定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2020年8月10日(周一)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公地址将由现址暂搬迁至松江区九亭镇易富路228号。
受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并在办结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劳动者。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一是会计凭证原件为电子件的,必须妥善保存原始电子会计凭证,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不应将其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二是会计凭证原件为纸质件,按纸质会计凭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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