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离境退税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定,现将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发布。
上海海关凭《张江科学城试点单位出入境特殊物品通关证明》和企业提交的其他随附材料,简化流程,办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口岸凭以验放。白名单以外的单位仍按现行审批流程办理入境审批程序。
加强法治和制度保障。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按照程序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改革要求不相符的规定。实施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和鼓励改革创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
自2020年7月27日(周一)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九税务所办公地址将由现址暂搬迁至松江区石湖荡镇唐明路618号六楼。
各成员单位接收到市民递交的纸质或电子《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后,可登陆《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右下角查验网址输入左下角验证码查询真伪或通过扫描左下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2015年6月26日,市政府《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23号),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0〕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20日。
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以下2019年度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的企业进行公示,如以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第十七税务所(桂平路410号2楼)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同一企业只可申请一次以工代训补贴,同一职工只可享受一次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每家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计范围。
享受政策的机构和个人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的年度起应在临港新片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临港新片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须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纳税人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能力和水平,与税务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根据《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0〕218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本市保障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或者未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领域,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强化对中小企业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等政策扶持,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
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6号)同时废止。
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通过上海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上海税务APP(目前支持安卓版,请直接使用手机浏览器或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在浏览器中打开网页下载使用)、“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成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的纳税人。
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审核,并在单位(部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向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指定受理机构统一报送。
推进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示范区推广分享。
主动融入区委区政府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有关机制,注重收集本地区参与脱贫攻坚企业有关信息。加强与扶贫工作部门、政府合作交流办、人社部门等单位的对接沟通,及时获取参与扶贫企业名单,做好“点对点”政策宣传辅导,实现精准落实。加强申报表填写讲解辅导,帮助企业及时正确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申报情况分析,发现不正确申报,要及时提醒纠正。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9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商会等7家单位获得徐汇区2020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等3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9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落实本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等8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随机抽取出的税务随机抽查稽查对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2017年至2019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及其它税法遵从情况进行稽查,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20年度。
为更好的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结合各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际需要,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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