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税务分局采用实地核查方式核查的,应对企业保存的备查资料(详见附件5)进行核对。对未按规定保存备查资料的,各税务分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本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联系国外学术技术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境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列入《本市资格认定福利企业名单(第59批)》和《本市变更登记调整福利企业名单(第59批)》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请你们按规定认真审核执行。
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2015年12月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认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
利用现有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税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重点和专项监督检查。结合金税三期建设成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效能建设。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世贸规则合规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促进税收政策法规优化调整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贸易摩擦涉税应对工作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函》(税总法便函[2015]4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任务分解表》一并下发,请根据总局文件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各税务分局对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项目所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后发放《告知书》(详见附件5)。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4〕2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等9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5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沪人社〔2015〕105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请自行发文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经评估,市政府2011年1月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指导,将贯彻《指导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工作时限,狠抓落实。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在注册用户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时,“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将依据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已申报信息进行自动预填列,注册用户应核对预填列信息,对需要修正的栏目进行更正,确认无误后发送申报。
在销售离境退税货物时,退税商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销售货物相符。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时,退税商店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申请单》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税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将之录入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在录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并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网公开。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决算上报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4年度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验审合格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5〕57号 2015-12-18 静安区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沪财教〔2011〕10号),经评估继续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公布。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充分运用网站、短信平台、办税服务厅等现有渠道资源,针对不同扣缴义务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公司、记账代理公司,要开展重点辅导,确保企业申报人员知晓调整内容,掌握客户端使用方法。
创业组织招用同一名本市劳动者,不能重复享受《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为配合证券市场指数熔断机制的实施,保障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期权试点业务中与证券市场指数熔断相关的交易事项通知如下:
为规范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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