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加快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推动本市科创中心建设,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的工作要求,就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区县财政局应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及时制定本区县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确保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应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到2020年,通过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张江示范区叠加区域(以下称“双自”叠加区域)的核心优势,加快建成具有强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着力打造创新环境开放包容、创新主体高度集聚、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若干创新成果国际领先的科技城。
对列入《本市资格认定福利企业名单(第58批)》、《本市变更登记调整福利企业名单(第58批)》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请按规定认真审核执行。
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货物首次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地海关重新申请备案,海关自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结果。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此次集中清理,既是对我局过去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一次全面总结与评估,也为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11-4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工作,现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5]58号 2015-11-3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三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扣缴义务人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5号公告中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契税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函〔2015〕30号 2015-10-23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
重点针对在沪创业的青年大学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引导和支持一大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大学生实现创新创业,并有效带动就业。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进一步促进投资、鼓励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各分局积极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协作,认真做好宣传辅导、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
各分局应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做好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备案工作,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充分尊重纳税人安排分期缴纳计划的自主意愿。
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协议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或者被申请人单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除外。
市商务委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开展浦东新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10号 2015-10-08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为确保本市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统一规范,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 31/T 545—2011),现制作并公布市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的《办事指南》(见附件)。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清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73家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2014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高[2015]174号),本市2014年度享受国家大学科技园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单位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重组当事各方中至少有一方是本市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重组业务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以及本市居民企业向其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对2015年9 月1日以前已在市税务三分局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可按原核定征收办法执行至该工程项目结束为止,也可改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根据操作规程中的“事项名称一”有关方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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