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持有人提出解除质押的,海关凭仓单持有人出具的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见附件5)和银行出具的证明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
境内承租企业应当自融资租赁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留购、续租等相关手续。
区内企业需要在试验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本公告所称维修业务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对来自境内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并复运出境(区)的经营活动。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作业模式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工单式核销的,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递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工单式核销模式备案表》(见附件),经海关验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开展。
“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试验区境外入区环节,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为实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海关的联网监管要求,现将区内企业办理海关联网监管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4]28号 2014-4-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多年来,本市围绕构建...
对从上海各口岸入境直接进入试验区的进境备案保税货物在进境备案申报环节,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签章,上海海关不再验核入境货物通关单或相应签章。
属于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提供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作出的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撤回或减少投资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和撤回或减少投资的账务处理凭证,收回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提供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搞形式主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相关企业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书面报送注册地海关。我关将对未按时报送材料的企业,重新审定其管理类别。各注册地海关地址、电话可以通过“上海海关”网页“信息公开”栏目“机构设置”专栏查询。网址同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沪财会[2014]33号 2014-4-1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 2020年)》(财会[2010]19号...
按照发票管理闭环联动管理要求,简化查处流程,优化发票投诉举报闭环联动机制,从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移交—涉税案件查处等三个方面,加强征管、纳税服务、稽查、法规等部门及基层分局之间的联动,切实加强发票投诉管理,及时、有效整治“不开票”行为。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表格并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交至各区县科委、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经核查无误后统一提交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申报人申请办理退关的,应提交《空运出口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单》(见附件4)。经审核同意退关的,海关在《空运出口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单》上批注意见,地面代理凭此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经审核确认,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2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十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协会等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等3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等9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3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企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及时参加本次年审,未按时参加年审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海关将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手续,原核发的证簿不再有效。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交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1[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沪财行[1999[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财行[1999[26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精神,现就调整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税收征管职能由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行使。
根据市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基层各单位机构简称和发文字号的通知》(沪国税办[2009]27号)相关规定,现就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机构简称和发文字号明确如下:
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15日前完成新发票、税收票证仓库的选址与基础建设,并在综合征管软件内设立发票内仓,根据机构设置情况配置发票外仓,对所有发票存放点安装、配置红外线探头、公安联网、灭火设备等配套安保、消防设施,市局将对仓库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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