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依照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设置机构岗位职能。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催报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能。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11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布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布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94件,全文失效的29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12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将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税务机关统一制订。试点企业通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更加有利于“营改增”工作的良好环境。注重抓好对内对外的政策培训工作,特别是原试点政策中的融资租赁服务和国际货代服务,此次变化较大,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梳理,切实强化对相关企业的政策辅导。
市局将对征管税务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所占比例、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核定征收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绩效分析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确认的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个人销售商品时开具;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可向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销售商品时开具。
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4号公告),本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收票证。
申报期限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改变过去以电话提醒为主的催报方式,而以短信通知、税企互动平台提示、电子申报客户端提示等方式代替。
企业因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取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与市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流程>的通知》(沪地税所[2012]6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与相关政府科技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在本办法明确的范围内代为征收零星、分散的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和安置住房开发项目名单,分别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市地税局提供。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地税局转发的名单,据以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对于无服务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的框架合同,纳税人还应提供履行框架合同的订单等视同合同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订单等视同合同资料数量较多的,可以采取按月归集一次性备案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1号令)要求,为规范监管场所发送和接收海关电子数据,提高口岸货物放行效率,配合通关无纸化改革的推进,上海海关将在海运、空运业务中启动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事跨境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跨境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制定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和审批所的工作制度,研究明确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基本形成以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方式。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以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凡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在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本市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属于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适用范围,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供的第七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项目名单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收减免事宜,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为本市税务系统的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主要是2009年以来在加强税收管理,推进税收改革,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确保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为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和本市现行的事权划分,负责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不如实填报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备案的,备案机构应撤销《证书》,并将该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并对备案告知事项作出承诺。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若变更后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且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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