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由各区县税务局根据三分局审批的结果,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发生的免抵,由各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调库指标内开具"审批单"、"明细表"和"调库书",并办理"免、抵"调库。
本市主管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以下简称406号文)等规定发函但未收到回函的,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再次进行函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进销比例是否异常,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根据市局《关于调整农业税政策的通知》(沪地税地[2003]85号)精神,自2003年起,本市已对农民实行农业税免征政策。现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农业税征收范围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8月印发的《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1年底的通知》(沪税外[2001]82号)中的有关政策继续延期执行至2004年底。
对于采集汇总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数据挖掘要求,将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数据入库后,使用数据库软件的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即在数据稽核软件中使用浏览器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多维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
目前,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仍按原有办法录入并上传所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对于《通知》中所述三类出口货物的专用税票信息的报送工作,市局将另行布置。
自2004年2月1日起,本市各证券兑付机构在向持有企业债券的个人兑付企业债券利息时,必须在出具的企业债券利息清单中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的要求,现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印发给你们。
已在2003年参加税务机关举办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办税员,直接到征税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外贸企业《办税员证》的首次核发工作,由市财税三、四分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申报软件推广培训一并进行。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的免税审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不再执行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中关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五大类饲料产品免税审批程序中需上报市局的有关规定。
生产生物制品(主要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及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的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的,可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试点工作按以下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从2003年12月26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各财税商业服务网站负责,试点分局配合,完成对相关纳税人的业务培训;第二阶段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试运行。
工商银行、浦发银行选择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农业银行选择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建设银行选择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第八分局,上海银行选择上海市徐汇区国家(地方)税务局作为试点试行对口单位。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总局和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市局将另行专题布置。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收入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可持企业申请、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有关资料,向其主管征税机关提出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办法的申请。
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精神,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按“谁收谁返”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比例实施返还。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国家行政处罚以及受到司法机关的裁定或判决,在收到行政处罚书或判决通知书15日内,应将整个案件的资料进行整理填列表十,上报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 和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有关“高纯银”的海关商品编码及核定的适用退税率,按总局调整下发后的《2003年退税率文库》执行。
对于出现一张增值税专用税票对应多张专用发票的情况,要以空格分隔专用发票号的格式录入相关数据;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方式录入。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原免税货物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2001年9月21日在阿斯塔纳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规定,业经哈萨克斯坦和我外交部分别于2003年6月13日和2003年6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法律程序。
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对今年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进行认真清理,对其中属于本年度纳税人为农民的农业税税款一律按规定清退到纳税人。
考虑到本市于2003年7月中旬起已实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覆盖,因此,在2003年度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时,仅对企业申报的属于2003年8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电子信息比对;对于2003年8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税务分局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稽核。
由于总局提供的是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单机版),无法实现跨月即时比对的功能,因此,经请示总局流转税司,“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口径仍按1日至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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