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充分运用审核系统及有关电子信息督促企业按规定申报,对逾期申报除不再办理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税务处理,已退税款的应及时收回,已申报尚未退税的应及时进行数据冲回清理。
对移交分局按规定批准延期申报而未到期的退税项目,移交分局应将相关签报复印后一并交接受分局,作为企业事后办理有关申报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员;所称的孤老人员和烈属,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孤老人员和烈属。
从2005年1月1日起,可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对今年已按原规定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缴纳的税款中抵扣或给予办理退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各单位在2005年1月1日后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不带84位密文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重新开具带密文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以替换。
各分局应区别纳税人类别情况,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公告相关纳税人欠税情况,具体公告日为季度结束后的第3天(遇休假日顺延),公布欠税公告的起止时间为15天,欠税公告的公布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收回欠税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3年7月17日转发给你们(沪国税稽[2003]54号)。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经局领导同意,从2005 年起,一般纳税人将分批实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法治税,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生产企业因信息核对不上而已按规定征税的出口货物,如今后有关信息对审无误,经批准,可将已征的税款退还给企业。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局于1990年至2002年曾十一次发文,对上海解放以来到2002年底发布的3334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套印红色荧光油墨,发票联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发票式样附后)。
对生产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单证不齐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本期申报中采用冲减办法进行调整处理,并应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和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在1月1日至20日间报主管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1月15日前将2004年所有未申报的出口货物(包括单证不齐的部分)向税务机关申报;各征税分局必须在2005年1月25日前审核完毕。
汇总会计报表(金额单位为“千美元”)。应按报表封面、报表汇编范围、主表、附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依次装订,并加盖公章。
请你们根据《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沪税合[2004]第16号)规定,对名单中符合国家有关科普基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手续。
对外商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原征税办法缴纳营业税;对2005年1月1日后完成的在建工程的建安工作量,统一由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建筑业营业税。
各单位对同时存在增值税欠税和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进行核实,如属于外贸企业的,应将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货物尚未出口以及货物出口待退税部分的进项税额)剔除,在核实后方可与增值税欠税额进行冲减。
根据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执行。
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持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市饲料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备案手续时,除了提供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供其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生产企业的有关证明,即复合预混料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出具生产条件认可意见的《上海市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样表见附件2)。
纳税人遗失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原遗失完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根据原储存的信息为其补开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备注栏说明:原x 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非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代开票纳税人,需在征收系统中进行分别核定(增设标识),在代开票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上海诺好机电应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沈鸿亮等5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入。
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应汇总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或《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购房者根据购房合同第一次支付房款的凭证记载日期,并注明每次支付房款的金额和日期。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不论复出口货物是否予以退(免)税,其已办理的进料加工手册均应按规定在“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统中进行登记、申报和核销录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移交分局负责做好移出当月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和审核,并与负责退税审批的税务分局加强联系,将当期或历期应退税款和应调库税款在户管移交前办理完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分局将批准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企业名单报市局备案。
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的管理和政策辅导,定期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申报备案项目实施抽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项目,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补征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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