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计提减值准备金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纳税人应按规定做好相应的资料记载,年度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确认。
会所是否仅限于向本项目业主开放等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开发商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商品住宅销售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明确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
按分户原则整理装订的退(免)税资料,应按户按月整理装订。在年度内,分月整理装订的资料由具体办理部门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年度终了后,统一移交分局归档。
增值税申报表录入的“上期留抵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已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均为初次申报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实际所载当月数据。
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仍按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沪国税征[1999]33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认证后抵扣,同时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为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小企业开票难的问题,市局确定先选择南汇、奉贤、松江、青浦等4个区税务局作为实施“一机多卡”的首批试点单位,重点考证共享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取得经验后再视情形推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淡化以企业所有制为对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将原有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行业进行归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退税机关受理上述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定,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正式启用后,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按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中的"出口日期"栏注明日期填报出口日期,以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信息中的出口日期一致。
实行联网监管试点的企业在原纸质手册向电子帐册转换时,海关办理原纸质手册核销手续的,企业应进行手册的税务核销录入申报,对原纸质手册进口余料的结转,应按规定冲减原纸质手册的进口料件,并按照海关签发的进料余料结转《进口报关单》录入企业电子帐册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向用户直接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是指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对非应税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
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
本发票联取消无色荧光油墨套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税务监制章在紫外线灯光下呈桔红色反映,正面中央右方的防伪标记在用手按摸后会发生颜色变化。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和安排,认真组织落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2003年10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的7月1日前开出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企业招收失业、协保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与失业、协保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原件);
凡从事粮食(油料)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由上海市粮食局颁发的《上海市粮油收购资格证》,在与卖粮(油)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票样附后)。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油料)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
近接试点区税务局反映,在代开《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时,属个人向个人出售房屋的,按规定由税务局代开一式四联的《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但出售方(个人)也要求取得一联发票。
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向各中介机构索取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账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在陆上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沪II乙)和《上海市公路客运服务业统一发票》(丙种)为电脑版。
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服务业、娱乐业中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后,部分纳税人要求对面额5元(含5元)以下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增加记账联。
在各种经济园区内注册登记的商贸企业,以及近两年中曾涉及各类发票案件的企业,对这部分企业应重点对其进项(特别是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费的进项)、销项、税收负担率、发票使用情况是否正常、业务是否真实等进行检查。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精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
对照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和申请报告举证说明,相应提供有关贸易合同、增值税专用税票、公司合同及章程、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集团成员企业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统一发票》为电脑版三联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开票单位留存;第二联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购船单位留存;第三联记帐联,红色油墨印框,售船单位留存。规格尺寸为:241×5.5英寸,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
凡需取得经营机动车车容保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凭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式样附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领取工商登记证件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购全市式样统一的《上海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式样附后)。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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