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59号)(编者注:见本刊2002年第1期第8页)的有关规定,免税饲料产品必须接受市局和市饲料办组织的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通过年检的饲料产品方可申请享受免税的照顾。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2001年8月15日市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1年底的通知》(沪税外[2001]82号)中的有关政策继续延期执行至2003年底。
对已经实行道路联网或部分道路联网,采取“一票通用”的高速公路可以使用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监制的,由清算公司申请印制并盖章的《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票样附后)。
对其他兼营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部分纳税人,如消费者索要有奖发票的,上述纳税人应就其服务业---代理业(仅指介绍服务)、租赁业、其他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等经营业务,向消费者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涉及其他经营业务须开具发票的,仍按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本次参加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单位资格评审的单位有14家,经防伪税控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外聘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审,按得分排名取前8家公司作为防伪税控的技术维护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为规范本市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
纳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范围的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款项,都必须通过税控装置录入经营数据和打印发票,不得以非税控收款机或其他方式收款。
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从事的教育劳务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对经销商以免费赠送电信商品(如“手机”等货物,下同)方式代理电信运营商的电信推广业务,从电信运营商处取得的分成等形式收入,应作为经销商代理电信业务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其免费赠送电信商品的费用应作为代理成本处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代理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该单位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交通费、门票费和伙食费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5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住宅"的单位,应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外贸(工贸)企业取得的“证明单”,若需作为申请出口退税有效凭证的,应先交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证明“证明单”内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未在该企业内销中抵扣进项税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我局已以沪税进[2001]11号文转发。
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一进项税额”科目进行进项税额的核算。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行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为其填制已套印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业务专用章的《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该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转出人员持往外省、市办理注册登记,一份由填制该表的财政部门送市财政局会计处综合组,一份由填制该表的财政部门存档)。
专门从事供应各类大众化早点的饮食摊、店,以及经批准属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核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范围。
对年内有结余未使用的手工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可与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同时并存使用,但消费者若索要有奖的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纳税人应按规定予以开具提供。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是指消费者在取得“刮开式”有奖发票后,刮开奖区覆盖层,凡显示有具体中奖金额的即为中奖,并可持未剪、撕的中奖发票联和兑奖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点兑现奖金的一种方式;
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的转让)和将房地产拍卖或转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单位,其销售房地产时均需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消费者可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输入本市专门的"摇奖"系统,税务机关定期按照发票的消费金额等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借助本市电视媒体公开"摇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对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本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账从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危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纳税人以房换取土地,由于种种原因,房屋置换方未办理所换取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直接由原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已建成的房产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按协议置出的房产具备办理入户许可或房地产证手续的当天。
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后,凭《发票购用印制簿》领购税务发票,其应税项目一律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应税项目使用《上海市民办非企业专用发票》(需重新增设)。
《统一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凡领购《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监督纳税人在《统一发票》的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售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的戳记章,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将《统一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鉴于公证处已从现在的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上海市司法局出具的《公证处执业证明》(式样附后)到核准的税务机关领购式样统一的《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
本市自1997年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以来,在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得到了重视,广大会计人员逐步提高了对参加继续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学习的自觉性,从而对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国税函[2002]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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