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现对我局制发的7件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融资租赁补助范围为设备融资租赁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的5%,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租赁补贴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50%支持资金,剩余支持资金根据验收结果再行拨付。
为贯彻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我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社区公益基金会等81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投资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亿元。投资补助项目采取前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50%补助资金,剩余支持资金根据验收结果再行拨付。
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设备更新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取前补助方式,立项后先行拨付50%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企业应当承担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企业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以标准化促进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4〕9号)有关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市征收水资源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公告》明确,“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011年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
水资源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加强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生活津贴等保障作用,落实相关待遇保障。落实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积极落实《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力争到2027年,落地一批重点行业代表性并购案例,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培育10家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形成3000亿元并购交易规模,激活总资产超2万亿元,集聚3-5家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的专业并购基金管理人。
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办理涉税事务以及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区税务部门提供服务指导。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含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征收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等7类55项税务违法行为,
目前,全国统一平台的继续教育模块相关功能已上线,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变更或调入的本市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
《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在第十五条第一款“通过‘一网通办’”后增加“电子税务局”。废止"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6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制定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明确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交换条件和数据对接机制等技术标准,打造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标准业务流程,构建企业迁移制度性框架,实现跨部门联动办理,满足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无感化办理要求。
工业、服务业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商贸企业首次进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库。对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于符合条件并完成认定的总部机构,由管委会根据企业发展、带动效应、集聚能力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相应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对总部机构实现能级提升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侵害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
鼓励拓展保税研发业务。探索支持区内有需求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设立离岸创新基地,开展保税研发设计等“保税+”新业态。
对参保人员中的本区特困人员、享受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给予补贴。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对参保人员中的本市特困人员、享受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给予补贴。
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针对区域内优质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允许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提升二手车交易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设立出口型二手车交易市场,实现上牌登记、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
自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5万元以上(含)(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为准)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5万元购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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