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深入贯彻信息管税先进理念,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纳税人和第三方主体提供区块链发票、区块链数据共享、精准服务推送、预填式引导式申报等服务措施。
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行“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文件要求,向有关部门获取注册会计师参保信息,并结合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年检材料开展此项工作。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名单进行公示。
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即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其中,南山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统一征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进一步细化相关项目的申报基本条件、扶持方向和标准等内容,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技术市场政策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建设外国人就业居留事务服务中心,支持外籍人才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一站式”申办及领取,实施持有人才签证外国人免办工作许可试点。设立移民融入服务点,为外籍人才提供保险、教育、租房、汉语培训等社会化服务。
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统筹本系统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应为在本市新增贡献,有关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以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形成工作合力,服务特区社会组织发展。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开发上线“非营利组织认定申请”新模块,将以往的非营利组织纸质递交申请方式调整为“无纸化、非接触”网上申请,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在全国范围内登录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进行申请。
纳税人通过关注微信号“深圳税务服务号”,按照“我要办”—“微信税务局”—“房产办税易”—“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路径,自行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深圳市红十字会。
今年税收调查包含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表,要求每个调查企业填报。该表主要为了解企业2021年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对税费优惠政策感受、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及对2021年下半年企业生产经营的预期。调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填报相关内容。
名单内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及执业准则的要求,出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并在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sfw)中进行备案。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存量市场主体在办理新增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对新增经营范围使用规范条目规范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https://jyfwyun.com/)查询、选择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并按此填写登记注册申请书中的经营范围栏目。
为减轻本市企业用人负担,保就业稳就业,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经市政府同意,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率政策。本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降至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8]26号)的文件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我市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
对经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住所地在深圳市的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根据国令第737号第五条,明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
结合当前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第4.5.1条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的规定,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以及第4.5.4条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自2021年5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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