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有关规定,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透明,理性交易,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根据有关程序,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到位后,可按要求申报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事后奖励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2021年重点税源企业每月登录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填报、审核、修改、上报相关报表数据。为避免临近报送截止日期因网络拥挤影响上报,纳税人可结合自身企业财务工作实际提前登录直报系统填报,每月具体填报截止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租赁监管制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措施。
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负责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经市政府同意,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本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降至0.45%。
原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在2013年1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要求,推进本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其中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会计人员由南山区财政局负责。
【深圳税务】私募基金清算个人所得税咨询留言时间:2019-05-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e6152e8eba643ceaa31cf4fc934ead2我司为一家私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深圳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个人缴费人员按照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四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期为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通过市、区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开具缴款通知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区水务部门和市、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按照“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附送资料采集”路径进入资料采集页面,填写“所属年度”后,在“报送资料类别”中选择“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受理”进入网上申请页面,并按《通知》要求上传附报资料。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关于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前应当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分所无需查重),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4)的扫描件;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执业许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
感谢各双轨试点出口企业对深圳出口退税双轨工作的支持,现将双轨试点期间使用的离线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发布如下,请下载使用。其他出口企业请注意,本次发布的离线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仅供深圳各区确定的双轨试点企业使用,未收到双轨试点通知的企业,请勿下载使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深圳市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相关指引发布如下,详见附件。
为了优化税收服务,提升税收管理能力,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深常办发[2020]8号),税收征管服务保障立法被纳入2020年预备项目。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一条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住房租赁”,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深圳经济特区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凭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税务、海关、外汇账户和审批等事项。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重整费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为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主体扩大投融资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
为了加强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现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全国基本登录模式已试运行四个月,包括企业登录、自然人登录和代理登录三个入口。纳税人办理企业业务通过企业登录方式进入系统。纳税人办理自然人业务(除个人所得税等)通过自然人登录方式进入系统,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业务需前往全国统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chinatax.gov.cn)。
2019年度保障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申报缴纳期限至2020年12月15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为进一步改善办税环境、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西乡税务所、航城税务所、第一税务所于2020年10月26日搬迁至深圳市宝安区流塘路290号,从当日起提供办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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