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委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签名不可打印)。
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选择税种综合申报,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的“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数据,一次性申报多个税种。
个人存量房交易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个税种和两项附加。不同情形下个人存量房交易的税率适用及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表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其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债务人财产需要补充分配或者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管理人将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修改)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房地产信息平台的服务和监管功能,与各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名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可以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为便于辖区纳税人自主与就近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走远路”和“多头跑”的情况发生,进一步提升办税体验,我局综合考虑纳税人需求及征管实际,第五、第六税务所负责的27项基础涉税事项全部通办。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2020年9月21日起变更地址,现通告如下:地址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三路88号清凤荣盛创投大厦16-18楼。邮政编码:518029。搬迁后原办公电话不变。咨询电话:2584312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局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局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
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函通知,因该行进行业务系统升级,自2020年9月18日18:00至2020年9月21日8:00,将暂停支持该银行电子缴税(费)业务及银税协议签订业务。同时,原包商银行将于2020年9月17日起不再提供任何渠道的缴税(费)业务及银税协议签订业务,所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将一同失效。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要求,深圳市共有64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资质,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深财监规[2011]8号)已不适应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现予废止。本通知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在符合纳税人名称与账户名称相符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于电子税务局直接完成协议签订。以上银行均支持“网签三方协议”。对于纳税人名称与账户名称不符的情况,纳税人可于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税局端协议录入后,再前往对应银行深圳市分行下属任一网点,进行银行端协议录入,完成三方协议签订。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支持前海合作区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实施促进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的税收激励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建设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以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在深圳市依法纳税的个人从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为更好地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延长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时限至2020年9月15日24时,请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尽快申报。
出口企业从2020年08月20日开始,必须使用新版申报系统进行退(免)税申报,退税申报系统的最新版本为2.1.22.200901。本次升级调整内容详见申报软件的文档说明。本次升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新版升级程序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上,各出口企业应自行下载、安装。
继续参加深圳考区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系统会自动将缴费成功的考生顺延至2021年度参加考试,无需再进行报名和缴费,考试地点只能安排在深圳(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若申报单位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执行落实国家、省、市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相关政策。未执行的,此次申报租金减免补助项目将不予受理;已享受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租金减免政策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批复》(深府函[2020]95号)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度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前海管理局现开展2020年度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请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见附件),于2020年8月27日至9月28日期间完成申报工作。
每一笔申报都会显示【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按任职单位选择2019年度内最后一个属期的申报记录,进入申报明细页面后点击【查看税款计算】即显示该任职单位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多家任职单位需分别将最后一笔“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59号)的工作部署,推动和保障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0日(含8月10日,下同)起,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办理事项实行线下“全城通办”。纳税人如需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无论相关房地产位于何处,均可任意选择我市各区税务局办税大厅进行办理。各区办税大厅地址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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