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要求,深圳市共有64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资质,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深财监规[2011]8号)已不适应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现予废止。本通知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在符合纳税人名称与账户名称相符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于电子税务局直接完成协议签订。以上银行均支持“网签三方协议”。对于纳税人名称与账户名称不符的情况,纳税人可于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税局端协议录入后,再前往对应银行深圳市分行下属任一网点,进行银行端协议录入,完成三方协议签订。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支持前海合作区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实施促进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的税收激励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建设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以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在深圳市依法纳税的个人从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为更好地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延长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时限至2020年9月15日24时,请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尽快申报。
出口企业从2020年08月20日开始,必须使用新版申报系统进行退(免)税申报,退税申报系统的最新版本为2.1.22.200901。本次升级调整内容详见申报软件的文档说明。本次升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新版升级程序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上,各出口企业应自行下载、安装。
继续参加深圳考区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系统会自动将缴费成功的考生顺延至2021年度参加考试,无需再进行报名和缴费,考试地点只能安排在深圳(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若申报单位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执行落实国家、省、市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相关政策。未执行的,此次申报租金减免补助项目将不予受理;已享受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租金减免政策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批复》(深府函[2020]95号)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度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前海管理局现开展2020年度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请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见附件),于2020年8月27日至9月28日期间完成申报工作。
每一笔申报都会显示【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按任职单位选择2019年度内最后一个属期的申报记录,进入申报明细页面后点击【查看税款计算】即显示该任职单位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多家任职单位需分别将最后一笔“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59号)的工作部署,推动和保障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0日(含8月10日,下同)起,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办理事项实行线下“全城通办”。纳税人如需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无论相关房地产位于何处,均可任意选择我市各区税务局办税大厅进行办理。各区办税大厅地址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深前海规[2018]4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20]4号,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转账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或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
如果执行标的物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说明财产状况、起拍价及其确定方式、流拍后的降价幅度、拍卖公告期限、变价可能产生税费的负担、是否聘请辅助拍卖机构及其产生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企业登录”界面,如图1。在该界面,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企业登录密码(原税号登录密码)、图片验证码,勾选“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用户协议》”,点击“登录”,进入“办税人员选择”界面。
因系统改造,我局微信申报缴纳车船税功能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使用,未通过保险机构或海事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船税,操作指引详见附件。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0年我市参与全国税收调查的纳税人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20]34号)的要求确定,具体调查企业名单详见本通告附件。我局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相关平台对纳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给予提示。
管理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查询的,可以凭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税务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通过现场办理查询的,管理人可以在税务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202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80%;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提取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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