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如下:按照“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附送资料采集”路径进入资料采集页面,填写“所属年度”后,在“报送资料类别”中选择“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受理”进入网上申请页面,并按通知要求上传附报资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贸企业,可申请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自愿申请开展无纸化退税申报工作,且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备案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具备金税盘或税控盘;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深圳市有关防控安排,近期,我局各举报中心积极推广网上检举或邮寄资料等检举途径,以减少前往举报中心检举接访室的人次,避免发生病毒感染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本通知印发前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已发放到账的本市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3号)中关于优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申请出口退税办理流程的规定,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录入)、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决定》,现向社会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大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银行可以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开户申请,或者至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开户申请。已经开立证券账户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可以继续沿用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开展债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
如纳税人名称与签约账户名称相符,纳税人可于电子税务局直接完成协议签订。以上银行均支持“网签三方协议”。如纳税人名称与签约账户名称不符,纳税人可于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税局端协议录入后,再前往对应银行深圳市分行下属任一网点,进行银行端协议录入,完成三方协议签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为落实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规范H股“全流通”的登记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年终工作安排,我局在2019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暂停部分税(费)款缴纳业务,具体如下:12月30日21:00至12月31日16:10,各办税服务厅窗口暂停POS机刷卡缴税(费)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的要求,深圳市税务局将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功能(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进行升级改造;
我局为配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深圳市租赁管理信息系统”迁移改造工作,自2019年12月27日18:00至2020年1月1日24:00期间,街道租赁所的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业务将暂停办理,请大家通过微信端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根据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有关非预算经费入库、对账及结算的要求,自2019年12月25日18:00至2020年1月1日00:00,我局将暂停代收工会经费的征收业务。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贵单位员工如果2019年有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专扣政策的,可抓紧在今年12月份发工资前填报信息,在今年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补充享受本年度未享受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同时请贵单位及时在扣缴客户端下载更新专扣信息,确保员工及时享受。
本办法所称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指以企业为主导,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方式,共同承担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为了给您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于11月28日下午、29日下午对全体咨询员进行12366业务培训,期间将暂停平台中“在线咨询”人工服务。期间如有问题,推荐您使用“智能咨询”模块进行咨询,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为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已在深圳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 第三方平台名称 发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运营单位 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52950958Y 服务电话 400-632-1660
纳税人项目登记后,因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应于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项目登记,并报送有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集体合议的方式确认是否变更项目登记。
我市此前适用的普通住房标准于2015年9月公布实施。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该标准与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日益不匹配,在此背景下,2019年1月,原市规划国土委起草了《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请示》(深规土[2018]1008号),就普通住房认定标准调整方案向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做了请示。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拟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和《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制定本办法。
为了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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