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外部协同监督网络,更好地发挥特约监督员社会监督职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面向全市选聘不超过20名特约监督员。
深圳市2019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网上申报时间为:2019年9月2日至9月6日18:00。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19年9月3日至9月9日。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综合窗口。请尚未完成申报的企业积极申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
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为适应新税改内容,方便纳税人缴税,今年以来税务部门推出全新的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提供优质便利的办税服务。全新的办税系统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多种办税渠道,除传统的办税服务大厅申报,还有企业代扣代缴方式和个人远程办税方式。
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自2019年4月24日开始,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其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即: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会计人员)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
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是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实在在享受改革优惠红利的重要服务举措。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将于2019年7月31日19时至2019年7月31日24时进行信息系统停机维护。在此期间,电子税务局将不能正常使用,请纳税人根据情况提前做好准备。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区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区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区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截止目前,深圳税协共有35名考生未领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做好证书发放工作,现公布未领取证书人员名单,请以下考生按通知要求到协会领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合格考生登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在“证书中心”提交申请并完善个人信息资料。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已经前海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必须进行报备和接受监管有关规定和市纪委关于加强行业廉洁从业的有关要求,落实市财政局关于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报告的部署安排,我会自2018年3月起全面实现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的电子化备案和监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选择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目前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的规定,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外贸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的,可向第二税务分局申请调整管理类别。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36号)要求,推动有关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落地实施、取得实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身份信息已被冒用的人员,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深圳市税务局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门户网站进行举报(深圳市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网址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bswmh/inspur.hdjl.sswfxwjj.SswfxwjjCmd.cmd)。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咨询。
请我市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或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网站,完成财政部规定的人员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登记,以免影响将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我局将努力缩短因系统整合而暂停服务的时间,对系统整合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帮助,敬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请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损失。
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含非税收入类)用票单位印章使用意见的复函》(粤财综函[2019]59号,见附件1)规定,统一要求财政电子票据用票单位(含非税收入类)加盖本单位电子印章为“XX单位收费专用章”。鉴此,为有利于源头规范和监管,全市财政电子票据用票单位电子印章统一使用“收费专用章”。
2019年5月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其该月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多征收的工伤保险费退还至其工伤保险缴费账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税务局反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于您反映的“供水三费”票据使用不便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目前我市基本水费已经推行电子发票,发票使用效率大幅提高。下一步,我市还将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预计2019 年年底前取得重大进展,届时财政票据使用效率问题也将得到有效提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财会[2019]1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决定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结构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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