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1302室政策法规处收,联系电话:83938936(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fgdt@szfb.gov.cn。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认证时间8:00-18:00)、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通过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和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等项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接口规范。该接口增加了商品编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支持减按1.5%税率、差额税率开具等功能。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让广大纳税人尽早享受改革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使税制改革更好更快地贴民心、顺民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各全职能办税服务场所主要负责纳税人(缴费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各种税(费)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现场咨询辅导、相关文书受理资料预审等。各非全职能办税服务场所负责部分职能的涉税事项办理。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税务清税注销、退抵税(费)纳入实名办税事项范围。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另行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通过网上预约的方式(预约类型为“开具证明”)向我会递交备案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公章)。我会将在10月12日前完成所有资格初审,并在协会官网上公布通过资格检查(初审)的名单。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便于辖区纳税人属地就近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多头跑”,进一步提升办税体验,我局综合考虑纳税人分布特点,将福田区十个街道划分为3个区域,由我局对应的3个办税服务场所提供“一站式”纳税服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原深圳市保税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于2018年8月15日划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八卦二路便民办税服务点,正式对外办公。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8月15日起变更办公地址等,现公告如下:办公地址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8号;邮政编码变更为:518033;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变更为:0755-83773006;
主要职责:负责南山区、蛇口、宝安区、光明区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市局稽查局指定的上述范围外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工作职责: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们修订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深圳市开展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
对于身份证号码错误(包括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同时错误)的,先将该条登记信息的“人员状态”标记为“非正常”,再新增一条正确的自然人登记信息。新增后再次点击“报送”按钮,进行自然人身份验证。
申请方式: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home),在市经贸信息委依据“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引提出申请。
为进一步完善数据接口规范,确保纳税人报送数据的安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申报纳税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进行更新。特此通告。附件: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申报纳税平台数据接口规范更新说明.doc
申请条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手续。
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服务范围:负责原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所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咨询辅导及有关文书受理等;负责登记申报类有关违章处罚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原深圳市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和服务等职责。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
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资研发中心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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