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辖区纳税人属地就近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多头跑”,进一步提升办税体验,我局综合考虑纳税人分布特点,将福田区十个街道划分为3个区域,由我局对应的3个办税服务场所提供“一站式”纳税服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原深圳市保税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于2018年8月15日划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八卦二路便民办税服务点,正式对外办公。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8月15日起变更办公地址等,现公告如下:办公地址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8号;邮政编码变更为:518033;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变更为:0755-83773006;
主要职责:负责南山区、蛇口、宝安区、光明区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市局稽查局指定的上述范围外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工作职责: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们修订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深圳市开展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
对于身份证号码错误(包括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同时错误)的,先将该条登记信息的“人员状态”标记为“非正常”,再新增一条正确的自然人登记信息。新增后再次点击“报送”按钮,进行自然人身份验证。
申请方式: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home),在市经贸信息委依据“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引提出申请。
为进一步完善数据接口规范,确保纳税人报送数据的安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申报纳税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进行更新。特此通告。附件: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申报纳税平台数据接口规范更新说明.doc
申请条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手续。
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服务范围:负责原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所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咨询辅导及有关文书受理等;负责登记申报类有关违章处罚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原深圳市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和服务等职责。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
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资研发中心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将停止使用,停用的功能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电子税务局其他功能模块,以及已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的扣缴义务人将不受本次系统停用的影响。
支持企业以并购重组促产业升级。支持和引导上市企业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并购重组,重点扶持我市产业链缺失、高端品牌、高端技术等并购项目,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及<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第一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的公告》同时废止。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选择5种以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作典型调查,典型调查的比例为该行业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每年应选择专业市场总数的10%作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不低于该市场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
原国税、地税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服务范围: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回等;负责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各类业务证明、咨询辅导及有关文书受理等。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暂时以中国税务(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对外办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深圳市税务局挂牌至区分局挂牌期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20个表证单书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现将上述表单发布如下,请广大纳税人知悉。附件:改革过渡期内表证单书正文中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的20个表证单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正式对外办公。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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