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数据接口规范,确保纳税人报送数据的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申报纳税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进行更新。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提升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拟启用“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申报纳税平台”。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提案》提出的“给予企业‘退税、减税优惠’”事项属于中央事权,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根据财税〔2017〕38号的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建议》中的“提升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事项属于中央事权,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与3号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现将2号公告废止,从2018年2月27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实名办税的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4月30日。
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使用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各类报表。请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自2018年2月1日起,每月中旬登录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填报、审核、修改、上报相关报表数据,具体填报截止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为进一步拓宽个人房屋租赁办税渠道,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升办税大厅服务效率,实现业务的标准化办理,我局依托“互联网+”优势,在微信税务局开发了自然人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平台提供申报、缴税、发票开具、税票开具、发票及税票邮寄等功能。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将《公告》第二点第二项修改为:“跨区纳税人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纳税信用按年评价,动态管理。本期评价等级有效期截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期间如发生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将予以降级。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及动态调整情况,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
为更好地落实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降负政策,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2017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15日延长到2018年3月31日。
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多缴的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明确如下: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就实名办税过渡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推行实名办税的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
充分利用电力市场直购电降低企业购电成本。鼓励和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一般用户和大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积极争取通过跨省跨区直购方式购买云南、广西等市外低价清洁电力。(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拓展便民涉税服务,实现为纳税人和税务人员“两端”减负,我局深入推进“互联网+税务”模式,于12月7日正式上线了代扣代收手续费网上申请功能。即日起,单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点击【办税服务】—【申办事项】—【涉税事项申请】选择事项类型【手续费】即可办理代扣代收手续费申请相关事项。
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3001房)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将公告第六条“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受理地点为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海关各减免税业务后续管理的相应科室”修改为“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为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将公告第八条咨询电话“0755-84398044、84398074”修改为“海关12360热线,0755-84398049”。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动法治海关建设,深圳海关决定废止5份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海关关于调整惠州港海关驻淡水办事处管辖关系及所辖业务的公告》《深圳海关关于启用<进口料件料号与海关备案序号归并对照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加快推行实名办税,现就加快推行实名办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我市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业状态为正常的,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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