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电子税务局中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税收协定待遇报告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3个功能模块已升级完毕,并于4月14日正式上线,即日起在电子税务局恢复受理企业纳税人关联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我局电子税务局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功能模块已于4月2日晚升级完毕并正式上线,即日起在电子税务局恢复受理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敬请按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范围:已在深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具体要求如下:税务登记表类型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临时纳税人登记中的企业纳税人。
温馨提示:因本次退税率文库调整主要是针对化妆品等少数商品的退税率执行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是将上述受影响商品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1月1日提前至2016年10月1日生效,鉴于影响面较小,故此本次退税率文库版本号仍为2017A不变。
现将符合条件的深圳市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月29日至4月7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或发送书面意见到zcfgc@szfb.gov.cn。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掌握42号公告相关政策,做好新版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我局对42号公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制作了《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政策与遵从解读》,请您自行下载学习参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可以选择国税或地税任一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不需重复报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深圳地税短信平台已于3月17日晚更新升级,现将升级后的短信平台业务变化通知如下:短信服务范围由原来只支持广东省内手机用户拓展至全国手机用户(不含港、澳、台地区);统一短信服务号码,由原来移动、联通、电信三个服务号码统一为一个号码,新号码为10690559200212366。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范围:已在深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具体要求如下:税务登记表类型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临时纳税人登记中的企业纳税人。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更名为龙华区国家税务局、坪山区国家税务局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3号)精神,我局决定将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为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2017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使用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各类报表。请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自2017年2月1日起,每月中旬登录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填报、审核、修改、上报相关报表数据,具体填报截止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近期,总局在“金三”系统中正式上线“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申报功能,您现可前往我局各区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同时,我局已启动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开发项目,正式上线时间另行通知,上线后您可通过我局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税务局有关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6]147号),深圳国税局对新版电子税务局、旧版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的相关申报模块按照总局下发的减免税核算规则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和功能升级。
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正式退税申报的电子数据后,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到所属的办税大厅(生产企业请到出口退税管理科室)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生产企业建议先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预审,然后再到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最后再回到本平台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为规范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自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清算申报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修订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清算申报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现就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通告如下: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各出口退免税企业(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从2016年11月21日开始,必须使用新版退税率文库进行退税申报,最新退税率文库版本号为2016E。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退税率文库升级程序放置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各出口企业应自行下载、安装。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我局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3〕184号)及市经贸信息委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符合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启用范围的人员登录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网址为:https://a.szfb.gov.cn)办理有关业务,并按网上办理流程到所属区财政局申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持证人员需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先在“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信息变更”更新48项信息,然后在“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遗失补办”申请换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委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委对反映人的身份和情况予以保密。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8号,邮编:518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bgswmz@sina.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刘之佳,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8号,邮编:518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地方税收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字样。
部分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足15位的,我局已统一将识别号补足至15位,规则为原纳税人识别号+L后补0至15位。部分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中含有符号的,需要纳税人申请变更。请相关纳税人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住房建设局、地税局、金融办、网信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转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