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近日,我市统计部门公布了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757元,地税部门据此将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免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自201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7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8月份申报纳税时适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关于“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升,决策效率切实保证”的指导精神,以及《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政府令第184号)和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等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
市场监管人员要妥善处理商事主体自行修改年报信息与年报信息后续监管的关系,在接投诉举报或按抽查任务实施商事主体年报信息检查时,如果接到投诉举报和生成抽查任务的时间在年报信息修改时间之前,则检查修改前的商事主体年报信息;如果接到投诉举报和生成抽查任务的时间在年报信息修改时间之后,则检查修改后的商事主体年报信息。监管人员公示商事主体年报信息检查结果,应注明检查年报信息的时间点。
对外投资企业若直接或间接持有各类境外法人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或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工程项目部等非法人机构,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被投资企业登记表》(见附件1)。
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次调整不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变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4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相关要求和工作规程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纳税人自行选择调查方式,既可以使用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也可以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填报。全市税收调查填报从2017年5月15日开始,6月下旬截止。具体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经审核,归属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深圳市潮汕文化研究会等81家非营利组织和归属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深圳市仁善康复福利院等223家非营利组织被认定为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上304家非营利组织根据认定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草拟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为了提高关联申报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电子税务局申报方式。电子税务局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填报。
行政执法权限:负责福田区除福田保税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和福田区彩田路、福强路以东,红岭路以西,北环大道、泥岗路以南,深圳河以北区域以外范围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
我局电子税务局中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税收协定待遇报告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3个功能模块已升级完毕,并于4月14日正式上线,即日起在电子税务局恢复受理企业纳税人关联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我局电子税务局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功能模块已于4月2日晚升级完毕并正式上线,即日起在电子税务局恢复受理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敬请按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范围:已在深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具体要求如下:税务登记表类型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临时纳税人登记中的企业纳税人。
温馨提示:因本次退税率文库调整主要是针对化妆品等少数商品的退税率执行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是将上述受影响商品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1月1日提前至2016年10月1日生效,鉴于影响面较小,故此本次退税率文库版本号仍为2017A不变。
现将符合条件的深圳市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月29日至4月7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或发送书面意见到zcfgc@szfb.gov.cn。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掌握42号公告相关政策,做好新版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我局对42号公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制作了《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政策与遵从解读》,请您自行下载学习参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可以选择国税或地税任一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不需重复报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深圳地税短信平台已于3月17日晚更新升级,现将升级后的短信平台业务变化通知如下:短信服务范围由原来只支持广东省内手机用户拓展至全国手机用户(不含港、澳、台地区);统一短信服务号码,由原来移动、联通、电信三个服务号码统一为一个号码,新号码为10690559200212366。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范围:已在深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具体要求如下:税务登记表类型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临时纳税人登记中的企业纳税人。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更名为龙华区国家税务局、坪山区国家税务局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3号)精神,我局决定将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为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2017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使用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各类报表。请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自2017年2月1日起,每月中旬登录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填报、审核、修改、上报相关报表数据,具体填报截止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近期,总局在“金三”系统中正式上线“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申报功能,您现可前往我局各区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同时,我局已启动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开发项目,正式上线时间另行通知,上线后您可通过我局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税务局有关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6]147号),深圳国税局对新版电子税务局、旧版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的相关申报模块按照总局下发的减免税核算规则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和功能升级。
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正式退税申报的电子数据后,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到所属的办税大厅(生产企业请到出口退税管理科室)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生产企业建议先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预审,然后再到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最后再回到本平台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为规范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自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