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登记条件,深入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取消实收资本备案事项。
各出口退免税企业(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从2015年2月9日开始,必须使用新版退税率文库进行退税申报,最新退税率文库版本号为2015A。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税率库升级程序放置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szgs.gov.cn/ )上,各出口企业应自行下载、安装。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因被盗用而列入非正常户信息监控范围的,纳税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开具的报警回执报受理单位。凡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受理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报警回执资料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规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启用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为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3项指标的权重均为25%,另外25%权重归属于总机构。
本次公布的按季申报小微企业(见附件),其2015年度税款所属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2015年4月、7月、10月、2016年1月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主管税务机关按季度催申报营业税。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深国税发[2014]205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将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观澜税务分局更名为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石岩税务分局,承担宝安区石岩街道辖区内国家税务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管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区域内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12-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商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同意,深圳市将开展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设立深圳市前海地方税务局的批复》(深编[2013]26号)的规定,我局设立深圳市前海地方税务局,承担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地方税务工作,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独立运作。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关闭我局所有网上办税业务系统,暂停所有网上涉税业务事项办理。2014年12月31日,我局大鹏新区局、龙华新区局(含观澜办税服务厅)、宝安区局石岩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的发票供售业务、发票代开业务暂停,代开发票自助终端暂停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深圳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就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附件2),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5年车船税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征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根据《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7号发布)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执业培训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3]188号)规定
为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我局草拟了《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及其公告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2日前发送邮件至zhangdh@szgs.gov.cn。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制定本办法。
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城市管理、水务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区事务、科技服务、其他公益服务等。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年报。
从2014年12月1日起,我局将陆续向社会供应印有专用二维码的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地方税局务《发票管理规程》要求,领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须在三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请持有旧版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后三个月内到税务机关验销旧版发票,领用新版发票。
“四证合一”登记主要通过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办理,但股东是外地机构、需要提交第三方文件(如前置审批文件、第三方授权书)等无法通过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特殊情形的,仍需到商事登记部门各办事大厅窗口办理。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税收优惠、产品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
《深圳市转变政府职能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有关要求,深圳市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由我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 “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