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我局拟修订《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12日前发送邮件至ouyangyh@szgs.gov.cn。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及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圳国税局网络发票平台将于11月1日进行升级,升级后的网络发票平台将逐渐丰富各类网上发票业务,免费向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原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大网络运营商网络发票平台将于12月1日起停止服务。
对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各区(新区)、各部门以及各行业组织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应予以取消。根据实际,确有必要保留的,应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汇总审核后,再报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统一规划管理。
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不再办理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可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
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不再办理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可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
项目招标(招商)方案须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建设条件、实施计划、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招标(招商)方式、投资申请人资格等内容。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准予备案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用地审核、林地审核、施工许可、外汇管理、海关等手续。
线内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分区管制政策,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的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属于监控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先受理其税务登记,按规定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税种核定,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回执单》。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本办法。
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132号)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纳税人收到或接到电话、函件通知领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后,未在10日内填列、报送的,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07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我局未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出台新的文件规定。纳税人流传称的文件是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据了解网上流传的消息,应是企业为了规范其下属机构开具发票,内部发放的通知,并非我局发放的通知。
即从事跨区不动产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2)及其附表《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4)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服务业”模块,申报缴纳租赁业营业税。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因被盗用而列入非正常户信息监控范围的,纳税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开具的报警回执报受理单位。凡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受理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报警回执资料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本批经认定登记的316项软件产品,其所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优惠期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9日。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需申请办理软件产品登记续延手续,否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不再有效,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自2014年9月1日(所属期)起,我市免征堤围防护费。请我市未申报缴纳所属期2014年8月及以前的堤围防护费的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尽快办理缴费,其中按季度缴费的缴费人应认真核算7、8月份的堤围防护费,按时缴纳第三季度除9月以外的堤围防护费。申报缴费期截至后,我局将停止堤围防护费代征业务。
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通过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综合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BB001)办理。
我市堤围防护费缴费从所属期9月起免征,即所属期8月的堤围防护费企业仍需在9月进行正常缴纳。请各缴费人于9月30日前按时申报8月的堤围防护费,其中按季度缴费的企业应认真核算7、8月份的堤围防护费,及时缴纳第三季度除9月以外的堤围防护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工资计税基数的4%”和“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减免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工作。减免收费后,各执收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减免收费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通过转变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履职经费,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可进行单独核算的项目详见附件。
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不得借故拖延,搞变相审批,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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