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有关要求,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及第三方审计,经联席会议审定,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具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资格有效期两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连续两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科研费用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系统)的税率库升级程序放置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各出口企业应自行下载、安装。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未纳入公有住房管理或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不符合免税条件,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营业税。
再生水价格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成本包括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运营期间费用。税金指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及附加。
本批经认定登记的402项软件产品,其所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优惠期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需申请办理软件产品登记续延手续,否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不再有效,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14号)的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08元/月。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涉及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1]72号)附件1《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重新修订,并作为本公告附件下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指引将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的注册登记类型分为两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详细申报指引及案例解析请参考附件。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慈善公益事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产业发展,积极争取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
为不影响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纳税人在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合同(或法律文书)应与在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时提供的完全一致。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以税务登记证作为身份证明,没有税务登记证的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身份证明。
加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力度。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实施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2]9号)第一条修改为: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非住宅部分房产的计税价格核定。
本次公布的按季申报小微企业(见本通知附件),其2014年度税款所属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2014年4月、7月、10月、2015年1月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主管税务机关按季度催申报营业税。
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及贷款等方式为并购重组融资,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并购重组,向大型骨干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引导传统制造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重构采购、加工、制造、销售等各要素环节,优化生产组织方式,推动工业产品向服务产品延伸,实现跨界经营;发挥大企业的行业引领作用,支持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大型企业开展B2B、B2C业务。
纳税信用等级采取分期评定、动态管理。本期评定等级有效期截至下一个信用等级评定结束日,期间如发生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将予以降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在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深圳市地税局门户网站查询。
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人才培养的税收激励政策,对电商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经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其中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27日前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予以更新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28号)有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启用新版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原有税收票证(包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商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同意,我市将于12月开始开展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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