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代扣代缴系统提供在线升级、下载升级包升级、完整安装三种升级方式,在线升级可自动完成,升级包和完整安装程序可在我局门户网站(www.szds.gov.cn)“下载专区-网报软件及资料”中下载使用。
评估梳理范围。本次评估梳理的范围是,我局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和文本见附件),重点梳理评估贸易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和建设、环境资源、科技创新、市场监管、交通管理等领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涉及的纳税人所属行业重新进行了界定。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税系统”)已从2012年5月7日起上线运行。我市税务师事务所报备涉税鉴证报告,须登陆注税系统,上传涉税鉴证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生成带有报备号码 (即防伪条形码)的报告封面,报告封面不再加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备案章”。
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785.75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95.25元×3倍)。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6542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将成立由货物和劳务税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负责对上报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扣除标准后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我局已于2011年1月7日正式启用“财务报表数据采集系统”,为方便纳税人履行财务报表报送义务,现将该系统整合在电子税务局中,以方便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
请各区(分)局组织稀土企业于5月31日前,携带防伪税控主机、金税卡、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变更发行后服务单位将升级纳税人开票系统。为确保纳税人发票数据安全,在变更发行前,纳税人应先进行非征期报税,将已开具发票报入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准备工作的通知》(电税便函[2011]239号)的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被定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的第二批试点运行单位之一。
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员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调查方式:参与调查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调查方式,既可以使用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也可以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进行填报。全市税收调查截止填报日期为2012年5月底,具体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税务部门要提高审核进度和工作效率,全面落实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
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宣传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再担保的,应向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再担保中心)提供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财法[2009]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现将我市第三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2家社会组织名单(名单附后)予以公布。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67052元(含本数),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审核,深圳市红十字会符合公益性群众团体条件,具有接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自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921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3倍)。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开展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简化工作。现发布简化后的征管业务流程,自2012年3月26日起施行。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系统)的新版升级程序及最新的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各出口企业应自行下载、安装。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期限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缴纳的服务期限含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服务费,需扣除服务期限2011年11月30日前的服务费后,再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备案登记成功的,自受理备案登记的当月开始生效。纳税人在进行2012年1月(税款属期)的纳税申报前,且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10日,前来办理蔬菜流通环节免税备案的,可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目的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他个人,一般指自然人。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外购劳务或用于直接销售的外购货物、外购劳务的进项税额。对于外购水电、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共同消耗、难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
业务范围包括已缴纳的各项收入,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体户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基金、费等,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税款,以及个人从多处取得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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