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汇总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及其电子表格介质,报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各主管区局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在3月15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给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市局根据2009年以后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更新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逾期未申请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将取消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改按查账征收办法,按适用税率征税。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2010年最新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省局将于近日完成“大集中”征管系统以及网上报税系统中娱乐业税率调整。请相关纳税人于2月10日-2月22日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在申报的过程中留意税种、税率的调整是否与上述新税率一致,如有问题请于所属区税收管理员联系、调整。
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促进税收专业鉴证业务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办法”中第十八条地税部门在信息上传系统启用前暂按深地税发[2009]301号文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
我局已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简要修改,修改后的审核表既作为企业上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本年度三、四季度至下年度一、二季度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具体规则详见审核表的填表说明。
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减持股数、应扣税额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证券机构后,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按照规定应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就其清算事项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并附报清算开始日前的财务会计报表。
各区、分局对企业报送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需按年进行统计,并填制同期资料报送明细表(见附件2,简称明细表)。2008年度明细表于2010年4月1日前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2009年以后(包括2009年)的明细表,于次年7月1日前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和保管发票,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8]1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实施。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高新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市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各区分局要加强二手车销售发票的供应管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审查纳税人二手车发票领用资格,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事项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545号 2009-12-09 各基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 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对已开通网上报税功能,但尚未推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我局网上报税系统的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选择“0100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品目代码,通过互联网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在深圳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纳税当年,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互联网企业予以一次性最高10万元资助,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9]5号 2009-11...
为规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指导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管理工作,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第18号令公布)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凭证)事项,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同城通办”。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我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有效解决税源管理与人力资源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率和纳税遵从度,现就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深国税发[2009]151号转发)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该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减免税附表的报送时间与纳税人日常申报表报送时间一致。纳税人在填报日常申报表的同时应一并将减免税附表做为申报表的附列资料报送。不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的纳税人不用填报减免税附表。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需再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决定。
符合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填报纳税人日常申报表上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栏目后,应同时附报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以下简称减免税附表,详见附件)。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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